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栏目 > 热点专题 > 普法专题 > 以案释法
父亲去世留下房产,独生女懵了:“我的表兄妹也有份继承?”这个时间是关键……
2023-06-17 17:37
来源:中国普法等
浏览次数:-
【字体 :

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

独生女办理继承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

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但浙江杭州的小刘(化名)

却遇到了一桩“难事”

她的“继承之路”

并没有这么简单

而是需要取得表兄妹的配合

才能继续往下推进


图片


遗产继承

为什么会关系到表兄妹?

兜兜转转一大圈

原来和家人去世的时间有关

……

图片

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屋

想继承却需要表兄妹配合

  小刘最近前往杭州市湘湖公证处,咨询办理一桩房屋继承案。她继承的是已去世的父亲留下的房子,说起来比较复杂。

图片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小刘父亲刘大(化名)于2016年12月因病去世,他早年丧偶,小刘是其独生女。

  刘大在丧偶后购置了一套房屋,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刘大有个妹妹,暂且称之为刘二(化名),是小刘的姑姑,姑姑刘二于2022年12月去世,其生前丧偶,留有两子女,儿子大李(化名)和女儿小李(化名)。

  而小刘的爷爷奶奶、也就是刘大刘二的父母,不幸于2018年9月因车祸同时死亡——这个时间正好在刘大去世后、刘二去世前。

  公证员听完小刘介绍后,告诉她如果要办理遗产继承,需要小刘的表哥大李和表妹小李一同办理手续。

关于继承

需要理顺这些关系

小刘表示很不理解:

“这是我父亲的遗产

和我的表兄妹有什么关系?”

图片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公证员简单讲解了法律规定

结合小刘家的实际情况

向她进一步解释

图片

  一般来说,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父母死亡,当父母死亡后,独生子女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但是小刘家的情况比较特殊,小刘父亲去世时,她的爷爷奶奶刘老夫妇依然健在,且家人都没有立下财产遗嘱,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图片


▲人物关系图

公证员按照小刘亲人

去世的时间线进行了分析

↓↓

  首先,刘大去世后,房产应由女儿小刘和刘老夫妇三人共同继承。当时刘大去世后,小刘未及时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其次,在刘大去世两年后,刘老夫妇同时过世,两老生前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刘大的遗产,所以属于刘老夫妇继承的份额转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且夫妻同时死亡的,互不继承。

  由于老夫妇的父母早已过世,所以属于老夫妇二人继承的财产应由女儿刘二,也就是刘大的妹妹来继承。等到小刘来办理公证时,刘二已经去世,刘二继承的这部分财产又转给刘二的子女大李和小李继承。

  最终,这部分财产的继承人应当是小刘、大李和小李。

图片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公证前先解开心结

法律问题解释清楚后

本以为接下来就可以

顺顺利利地办理公证

但是小刘的家庭矛盾还没解决

……

  由于刘二生前与父母不是很亲近,到了下一代,表兄妹之间的来往就更加少了。为了帮助小刘顺利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员主动担起了“老娘舅”的角色。公证员联系到大李和小李,二人在听完公证员解释后,不愿意配合小刘办理手续。

  他们表示,自己一直与外公、外婆、舅舅家没有什么来往,舅舅刘大的遗产和他们没有关系,没有继承的想法,但也不愿意去公证处办理。经过公证员的再三解释和沟通,大李和小李决定去公证处办理,小刘的一桩心事也算放下了。

图片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1128条第二、第三款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图片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来源:中国普法、浙江普法、钱江晚报、广州日报等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4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本网站由广州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广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