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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说了这句话,他被判刑9个月!
2022-01-28 14:20
来源:央视新闻、工人日报、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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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张某

怎么也没想到

因自己在微信群里

说了一句玩笑话

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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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4日晚,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法治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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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独有偶

先前已有过类似的案例

……

北京男子王某

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

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

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

在微信群里散布

“要弄点炸弹去炸某场所”

的个人极端言论

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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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案例

大家都应该引以为戒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网络平台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则

就很有可能触犯法律

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

散布极端言论

会受哪些处罚呢?

  01、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民法典》之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法君在此呼吁:

大家一定要文明上网

不要随意发布极端言论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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