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栏目 > 热点专题 > 普法专题 > 以案释法
开新局走前列 | 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之六
2021-12-03 17:04
来源:广州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2021)

  近日,广州市司法局牵头发布了2021年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

图片

  本次案例汇编收录了典型案例23个,覆盖制度建设、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多元解纷、法律服务以及普法宣传等多个维度。

★案例汇编之六 ★

司法案例篇

  01、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公司承担律师费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3日,某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登记成立。翁某为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翁某为某公司股东。翁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因某公司未报送2015年度和2016年度的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

  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翁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造成了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承担诉讼费。翁某称公司注册资本金用于公司场地的租金、员工工资、购置办公设备等管理性费用不存在去向不明的问题。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有权以股东身份就翁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翁某未能提交相关凭证证明这些支出的用途及对应的金额,亦未能对上述开支作合理说明,其行为构成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公司50万元资金去向不明,根据现有证据认定翁某的行为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本案属于涉及公司类纠纷中较为复杂的案件,此类诉讼如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将无法达到诉讼目的,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属于诉讼的合理费用。因此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主张某公司承担3万元律师费支出,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图片

  案件点评

  首先,判决针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高管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针对公司高管损害行为法院作出对于受侵害股东以及公司有利判决,维护了受侵害股东以及公司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督促公司高管依法履职,避免其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滥用管理职权。

  最后,判决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有助于推动股东积极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以及公司合法权利,为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有效维护公司、股东各自利益,规范公司治理、保护股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02、公司监事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原属公司的商业机会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

  升大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5月9日的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万元,股东为吴某。2018年8月23日,吴某与刘某签订《公司转让协议书》,约定吴某将其投资经营的升大公司的全部股权整体转让给刘某,转让价格为10万元。

  2018年9月4日,刘某、刘某霞、吴某于《升大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确认,同意股东吴某将原出资5万元的部分4.95万元转让给股东刘某,剩余部分0.05万元转让给股东刘某霞;公司股东由吴某变更为刘某、刘某霞;同意重新聘任苏某为监事。同日,升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吴某变更为刘某,监事由吴某变更为刘某、苏某。

  2018年9月25日,苏某于微信聊天群组“升大教育午晚托”中表示:“这个月(午托吃饭)肯定还是在升大”,“我们黄岗教育下个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中表示“升大教育现在和吴老师一点关系也没有了。现在升大的负责人刘老师是通过五八同城网接盘,她是生意人,没教过书,没有办过托管……现在我和吴老师重新开办黄岗教育……”。

  2018年9月26日,苏某正式从升大公司离职。同日,刘某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款项内容为“苏某工资”,摘要为“今苏某工资由吴某发给她本人,以后无任何经济纠纷”。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升大公司主张苏某损害公司利益理据不足,对吴某的诉请亦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驳回升大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升大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被上诉人苏某、吴某向上诉人升大公司赔偿损失2万元;三、驳回上诉人升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由于我国公司在治理结构上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股东与董事会之间职权配置的不合理以及监事会职权的力度不足。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图片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是,目前《公司法》对忠实勤勉义务的界定模糊,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表述过于笼统简单,在行为认定上存在困难。

  本案中,苏某作为公司监事,因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理念不同以及个人矛盾等原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原属升大公司的商业机会,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对升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作为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公司董监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时,一般会采用主客观结合的综合判断标准,即应以普通谨慎的董监高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当然,在处理个案时也应结合案情作具体分析。

  同时,在判断公司董事、高管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时,并不以其决策是否有失误为准,只要董事、高管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或者信息,诚实信用地决策,即便事后证明此项决定是错误的,董事、高管人员也无须负任何责任。

  特别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为了确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防范大股东或者董监高等人员利用关联交易或职务便利,转移公司利润、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损害公司利益,建议如下:

  (1)依法行使知情权及积极行使股东监管权。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法律依据,股东行使上述权利,公司不能拒绝。当股东发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并要求与会的股东、高管承担赔偿责任。

  (2)充分掌握公司章程的规则,积极行使股东表决权。防止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任意修订有利于大股东的公司章程内容,积极参与公司股东会各项事项的表决,对大股东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提议提出异议,增加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难度,同时为日后可能的维权诉讼做好充足的证据准备。

  (3)股东发现大股东或者董监高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时,可先在公司内部寻求救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可以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 广州市司法局 粤ICP备09006188号-4 网站标识码:4401000042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13号

本网站由广州市司法局主办 版权所有:广州市司法局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