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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新局走前列 | 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之一
2021-11-03 16:59
来源:广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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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司法局牵头发布了

2021年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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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案例汇编收录了典型案例23个,覆盖制度建设、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多元解纷、法律服务以及普法宣传等多个维度。

★案例汇编之一 ★

行政执法篇

01

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与许某、B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合作合同》,于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披露许某及其研究团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拥有相关技术专利,今珠多糖注射液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等事项。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公司上述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未披露《合作合同》有关重要条款等事实。

  上市公司上述行为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和股价异动,影响恶劣,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上市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兼总裁、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罚款。

工作成效

  上市公司“蹭热点”“炒概念”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误导投资者,依法应予以严处。本案入选“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特点体现在:一方面快查快办打击“蹭热点”违法行为。事件发生后,广东证监局迅速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在短短两个月内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最大限度提高“忽悠式”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坚决遏制市场炒作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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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抓好“关键少数”精准问责。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看似组织架构健全、职责明确,实际上“大股东控制”“内部人控制”两项公司治理顽疾不同程度的存在。本案结合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综合董监高职责分工、参与程度、知悉情况等因素,依据比例原则认定董事长、总经理及董秘等“关键少数”的行政责任,分类处理,实现对违法行为人的精准问责。

02

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某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其管理的35只基金产品的资产委托人,在基金净值披露环节通过篡改估值数据,在净值公告、定期报告、“私募排排网”上披露的方式,共虚增基金财产18.27亿元,净值虚增比例均值为111.09%,净值虚增比例最高值为324.65%;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将其管理的“XX投资基金”等4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通过委托他人代持并将投资收益款划转至公司员工及其他公司账户、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转款至约定投资标的以外的机构等方式,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5.64亿元和港币2700万元;与投资者约定由其境外关联方作为担保人,以基金年化率的净收益对基金予以现金补偿,实际构成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挪用基金财产、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据此,广东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改正,并处以106万元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6万元罚款。

工作成效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齐,有的违规经营,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引发较大风险。广东证监局切实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督促管理人规范运作,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治私募乱象,防控私募行业风险。本案发生时,该私募基金管理人旗下多只产品逾期兑付资金缺口较大,涉及投资者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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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证监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迅速响应,用足用好行政执法手段,率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本案作为A类重大案件自查自办,不到六个月时间查实违法事实。坚持“零容忍”,依法对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有效维护了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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