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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司鉴罚决字〔2021〕13号)

2021-09-07 16:25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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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400000784063267,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50号903—907号,业务范围:痕迹鉴定(仅限于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

  当事人:周新华,身份证号码:                            ,司法鉴定人执业类别:痕迹鉴定(仅限于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

  广州市司法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你们涉嫌未勤勉尽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在广洋司〔2019〕痕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活动中,你们未充分了解情况、未认真开展鉴定活动、未与委托人沟通擅自变更委托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缺乏事实依据、严重违反事实,文字表述不严谨、不准确。你们违反了勤勉尽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的职业要求。

  以上事实有相关投诉材料、本案鉴定档案、你所《举报投诉复函》、广州市司法局《询问笔录》(2份)、《广州市司法局关于       投诉广东洋盛痕迹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司法部《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司发〔2009〕24号)“客观公正,探真求实。基本要求:尊重规律,实事求是,依法独立执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执业行为负责”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们未作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们: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广州市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责令改正。

  如你们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