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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9-16 16:30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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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400000651992338,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204/206/208号五楼、十七楼,业务范围: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听觉功能鉴定、性功能鉴定除外),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金属毒物检验除外),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含电子数据)。

  本机关查明: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华生鉴定中心)受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委托,承办穗司鉴18010510200876号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时,收取鉴定费用22400元,后因鉴定人出庭作证另收取相关费用2500元。经调查,以上收费中,法医病理文证审查费适用收费项目错误,应适用法医临床文证审查费,该项目多收费684元;死因分析推断费上浮40%部分未与委托人约定,多收费2240元;两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天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超标准收取,多收费114元。以上事实有     《请求对患者死亡原因重新分析定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函》((2016)粤0105民初10709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40962612,开票日期:2018年10月10日)、《关于(2016)粤0105民初10709号一案受理函》(粤华生司鉴中心〔2017〕2568号)、穗司鉴18010510200876号《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州市司法局《调查笔录》(2020年6月16日)、华生鉴定中心《关于         投诉事项的补充说明》(2020年6月18日)、《广州市司法局关于       对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投诉事项的复函》(2020年7月28日)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第二条、第七条、《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7〕9号)第十三条、《广州市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指引》(穗鉴协〔2015〕9号)第十五条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率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华生鉴定中心送达了粤司鉴罚立字〔2020〕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华生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3日到本机关当面提出陈述、申辩并表示不提交书面意见。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华生鉴定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