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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30 20: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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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华银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440000340173848Y,机构住所:广州市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技创新基地A区3楼,业务范围:法医物证司法鉴定(限亲权鉴定)。

  经查:2016年7月26日,黄某强委托广东华银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华银鉴定所)“对黄某强、谭某与谭某远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当日,华银鉴定所一名工作人员在广东省河源市某地的士多店进行亲子鉴定血液采样。2016年8月1日,华银鉴定所两名鉴定人对工作人员采集带回的血样进行鉴定,并于8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穗司鉴16010580403676号),鉴定意见为“谭某远的遗传基因来源于黄某强和谭某,支持黄某强和谭某是谭某远的生物学父母”。现查明,黄某强、谭某并非谭某远的父母亲,鉴定人所使用的检材“黄某强、谭某的末梢血”并非取自黄某强、谭某本人,而是取自谭某远真正的父母亲黄某标、黄某灵。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笔录》、华银鉴定所鉴定档案以及《关于谭某远亲子鉴定调查说明函》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向华银鉴定所依法送达,华银鉴定所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华银鉴定所未严格监管鉴定材料的接收和保管,存在重大管理漏洞,被他人调换检材,造成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的严重后果,干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1号)第29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给予华银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司法厅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