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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中!广东拟对司法鉴定行业作“禁止性规定”

2021-04-08 11:01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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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至2021年5月6日。

👆可登录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填写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的许可不得转让

  《条例》共六章内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要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等。

  在任职条件方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由本机构司法鉴定人担任,若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届满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机构负责人。

  个人如果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者,则应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单位不得以承包、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许可转交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或者将鉴定业务转交给其他不具备相关业务能力者。

  此外,司法行政部门需组织专家对机构申请人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和检测实验室,以及对申请执业人员掌握鉴定法规知识、鉴定技术知识和鉴定实操能力进行实质审查。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

  什么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条例》明确,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但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用途的司法鉴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涉及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监护人、近亲属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依据规定,涉及人身的鉴定材料,从人体提取生物检材的,应当由办案机关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并保障生物检材与被取样人的一致性;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收其他机构、个人提供的生物检材。

  《条例》也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得以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虚假宣传、诋毁其他同业机构和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触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违规者将被严惩

  在法律责任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如果存在“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如果是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是以本机构名义为他人招揽业务,且有支付回扣、介绍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者,还将面临五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者,需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至一年不等。

  此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若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或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后拒绝出庭作证,还可能会撤销登记。

  对于司法行政部门而言,若相关机构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及时将案件或者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而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司法行政部门处理。

  提交意见:http://sft.gd.gov.cn/hdjlpt/yjzj/answer/1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