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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2020-02-17 16:54
来源:市法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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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正常运转,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通过前期与办案机关的多次沟通,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拟定此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

  一、关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

  1、疫情期间,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暂不派驻。积极引导值班律师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远程视频会见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笔录可由办案机关交换给法律援助机构。

  2、法律援助机构可相对固定部分值班律师,并将安排的值班律师名单及人员信息告知办案机关备案,以便利值班律师开展阅卷、会见、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帮助工作。

  3、探索制定格式化的《刑事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帮助咨询笔录》,列举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过程中必须履行义务一般性问题,节约会见时间。

  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1、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法律援助机构与办案机关各确定一名固定联系人,专职负责协调疫情期间刑事法援工作,定期沟通,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正常运转。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减少人员接触。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可通过网络,发挥微信、邮箱等通信手段,实现工作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即时传输。

  3、建议办案机关通过快递、传真、交换等方式及时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时将材料邮寄给承办律师,实现法律援助机构无人员接触收案、派案。

  4、疫情期间暂停律师结案归档。

  5、招募疫情防控期间刑辩律师,号召广大律师疫情防疫期间积极参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职责。

  三、关于疫情期间法援律师的身体健康要求

  1、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医院留观等情况;

  2、接受指派前30天内未到过湖北;

  3、亲属没有感冒发烧症状

  4、未与感染者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

  5、居住的小区或曾搭乘的交通工具中有感染或疑似感染者的,已居家隔离期满;

  6、出过外省(不包括湖北省),已居家隔离期满;

  7、接受指派时确保本人身体健康。

  各区法律援助机构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上述指引执行。

  (联系人:林希大,联系电话:833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