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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难,天河法援助残获新生

2020-09-10 11:24
来源:天河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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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援人

  “谢谢法援处,谢谢李律师,谢谢你们为我做的一切,让我重新看到了生活的曙光。”

  受援人吴某热泪盈眶,为天河区法援处送上一面“法律援助 真心为民”的锦旗,并向在场的工作人员深深鞠了一躬。


基本案情

  2003年,吴某与张某结婚。但不幸的是,吴某婚后不久患上了精神疾病,随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2016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吴某,2009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待女儿成年后,将房产转至女儿名下,由于吴某需长期服药无法正常工作,张某又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吴某很快花光积蓄,手头拮据得只能带着女儿寄居在亲戚家。2019年2月,忧心忡忡的吴某来到天河区法援处寻求援助,天河区法援处指派了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李勉玲律师承办该案。

  吴某的顾虑: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吴某担心张某单方变卖房产,曾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产产权加名手续,确认其是房产共有人。

  张某认为:按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待女儿成年后直接过户给女儿而非吴某,因此一直不愿配合办理。

  根据吴某的顾虑,李律师梳理出本案的承办难点:诉争的房产为经济适用房,吴某非广州户口不是购房申请人,现要求加名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要求,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的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可办理。因现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该争议难点未明确规定,如需补缴土地收益款才能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吴某、张某又没有补缴的经济能力,则吴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李律师为吴某定制了维权方案

  ①提起离婚财产析产之诉,请求确认吴某对房产享有50%的产权,张某需协助吴某办理房产产权加名手续;②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请求张某支付抚养费。但涉及房产分割诉讼的诉讼费用高昂,吴某患有精神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李律师又为吴某成功申请了缓交诉讼费,并联系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审判过程

  2019年6月初,法院组织析产之诉第一次开庭,张某答辩称按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不允许办理产权变更。对此,李律师建议法官向相关部门发函询问。9月初,法院再次组织开庭,双方对相关部门的复函予以质证,复函明确吴某要求确认其占有房50%产权依法有据。12月中旬,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随后,李律师一边指导吴某联系张某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边积极与经办法官沟通,申请吴某免交诉讼费,并最终获得法院同意。2020年5月下旬,吴某顺利拿到变更后的房产证,另抚养费纠纷一案也得到法院支持,两个案件顺利结案。至此,吴某的“心头大石”终得卸下。

  天河区法援处一直把妇女儿童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近三年来共受理妇女法援案件1179件,未成年人法援案件383件,多方位、全方面保障妇女、儿童获得及时、高效、优质的法援服务。

稿件来源 | 天河区法律援助处

通讯员 张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