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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2022-11-07 18: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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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sfj.gz.gov.cn/gkmlpt/content/8/8652/post_8652625.html#142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1〕3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决定废止2018年11月8日印发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穗司规字〔2018〕4号)。我市法律援助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1〕257号,以下简称《省补贴标准》)珠三角核心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并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相关政策解读情况如下:

  一、废止背景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2021年12月15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粤司规〔2021〕3号,以下简称《省补贴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省补贴办法》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每五年调整一次,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变化,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由省司法厅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制定下一年度我省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废止理由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依据,《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穗司规字〔2018〕4号)不符合有关规定:一是我市补贴标准为“定额标准”,不符合《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和《省补贴办法》关于法律援助补贴结构构成和动态调整的要求;二是按照《省补贴办法》,补贴构成中的基本劳务费需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确定的定额标准无法实现按年度动态调整。因此根据上位法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构成和动态调整的相关要求,需废止《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我市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实际情况,对照《省补贴标准》,我市直接适用《省补贴标准》确定的珠三角核心区标准并每年进行动态调整,主要理由是:一是省补贴标准已结合珠三角核心区、沿海经济区、北部生态发展区三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设置了不同的区域系数,体现了地区差异;二是比较《省补贴标准》确定的珠三角核心区标准和我市原补贴标准,大部分事项补贴省标准高于市标准,个别事项补贴省标准略低于市标准,按照整体适用、整体调整的原则,应全面适用《省补贴标准》确定的珠三角核心区标准,方符合规范要求。

  三、废止后的标准衔接

  根据《省补贴办法》的规定,省司法厅每年第三季度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制定下一年度我省法律援助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起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2年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1〕257号)珠三角核心区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2023年1月1日起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2〕229号)珠三角核心区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今后每年度根据省司法厅公布的珠三角核心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