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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司法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http://sfj.gz.gov.cn/xx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3351285.html
一、为什么要制定《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经济状况核对通知》)?
法律援助的宗旨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修订后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确立了申请人经济困难申报制度。申请人的经济申报材料是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重要凭证。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申请人无法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或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个别申请人提交一些问题材料,而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恰恰能有效地保证对问题申报材料做到有疑可查、有疑能查、有疑必查,切实保障法律援助宗旨落到实处,防止政府资源被滥用。
二、哪些人申请法律援助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并非所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都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涉及到的申请人是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的。而不符合上述七条的申请人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下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一)无法提供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二)因经济困难获得法律援助后,异议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线索的;
(三)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申报材料需要进行核实的。
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和智力残疾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未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十五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五)被告人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六)恐怖犯罪案件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申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
第二十三条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被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内容有哪些?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都需要核对。核对内容为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在申请法律援助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资产及支出。
“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四、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其中相关证件及财产证明资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民二代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填写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家庭成员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家庭成员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复印件;户口簿不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派出所、村(居)委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出生证、结婚证等。
4.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法律援助之日前12个月内的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应当提交工作单位(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在职人员)》;
(2)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交村(居)委等集体出具的《收入证明(集体分红)》;
(3)退休人员应当提交《退休证》或退管办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在外地领取离(退)休金的,应当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离退休金明细证明文件;
(4)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等证明文件;
(5)在校学生应当提交有效期内的《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在校证明文件。
5.财产证明。
核对对象有财产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提交财产证明:
(1)房地产权属证明:
①房地产权证书、登记(备案)证明;
②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机动车辆权属证明(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辆除外)。
①机动车辆行驶证;
②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其他财产证明。
五、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会造成什么后果?
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导致核对机构无法进行核对或终止核对的,视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
六、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申请人符合核对对象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作《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一次性列明需要补充或者说明的材料的名称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交《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中所需的材料给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齐核对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核对资料送交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镇)核对机构;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相关材料送交至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街(镇)核对机构。
(三)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核对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核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七、核对机构出具的核对报告怎么用?
核对报告是核对机构通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作出的,能够准确、全面的显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资产状况,可作为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依据。申请人通过核对机构核对显示家庭经济困难,当其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获准后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再次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八、对核对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不服的,可以怎么做?
在实践中,申请人可能对核对结果不服。为充分保障申请人的权利,依据《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发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济状况核对通知》设立了复核程序。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核对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复核并提供《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书》及其他相关复核证明资料。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收齐相关复核资料并提交给核对机构,委托开展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接受复核委托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复核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