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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解读

2018-11-29 17:58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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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http://sfj.gz.gov.cn/xx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3351271.html

一、重新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我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司发〔2013〕124号),有效期5年,于2018年11月25日届满失效。为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延续,我们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在文件有效期内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重新编文号发布继续施行,原《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司发〔2013〕124号)同时废止。因制订该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正在修订且即将出台,具体调整内容较多,故本次修订工作无法开展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

二、重新印发的《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修改了哪些内容?

因《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及《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正在进行修订,其中关于案件受理、案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及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支付调整内容较多,为此,开展对《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修订时机尚不成熟。新印发的《规定》除有效期由“五年”修改为“两年”外,暂未对文件内容进行改动,待上述上位法发布后再择期修订。

三、重新印发的《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冲突时如何处理?

新印发的《规定》除有效期由“五年”修改为“两年”外,暂无其他内容改动。相关冲突规定的处理如下:

(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广州市区(含番禺、南沙)1025元,花都、增城925元,从化888元”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已经修改。根据《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重新确定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穗司规〔2016〕1号),我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按我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我市现行的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并随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二)法律援助的方式及适用情况。《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中列明的法律援助的方式及适用情况,《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六类法律援助方式,相比本条,新增了“提供法律咨询”方式,并规定“案情简单、诉讼标的较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对方式适用作了明确。

(三)审查法律援助申请。《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关于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限的内容,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已对法律援助审查时限做了缩减: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的,经法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时限。

(四)指派法律援助人员。《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限应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此外,《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新增了“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当即提供法律援助”的适用情形。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若近期修订出台,如何与本规定衔接实施?

本规定重新印发后,如有相关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遵照“上位法优先”、“新法优先”的法律适用原则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待新的《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出台,本《规定》也将择期配套修订。

五、如有疑问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可以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咨询。联系人:曾玲,020-83557394;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