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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省户籍服刑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范围的实施意见(粤司〔2012〕123号)

2018-04-03 21:53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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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本省户籍服刑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范围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

根据12部门《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粤司〔2011〕258号)提出的把本省籍服刑、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以下简称强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补贴范围的要求,现就开展本省籍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参训学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广东省户籍,能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经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的身份证号码的;

(三)余刑(期)在6个月以上、2年以内的。

二、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监所)要及时完成参训学员相关信息的甄别工作

(一)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的相关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监所要及时与其家属联系,要求家属提供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号码。只能提供身份证号码的学员要经公安机关确认后,由监所以班为单位汇总出具证明材料。

(二)核实相关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的余刑(期)时间,以判决书、减刑(期)通知书和裁定书、决定书为准,并作为培训项目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三、监所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一)监所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根据本省户籍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所需培训总人数向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报送培训计划,包含拟合作定点培训机构名称、培训工种、人数,由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审核后,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

(二)监所确定培训学员人数和培训专业(工种)后,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并在开班前向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备案。培训报名表等相关材料由监所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监狱局和省劳教(戒毒)局、地级以上市安置帮教部门审批、盖章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定点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关于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分类补助参考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999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验收及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521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技能培训和鉴定。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监所协助定点培训机构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警卫工作。

(五)监所协助定点培训机构做好培训项目考核验收的申请工作,并根据培训项目验收要求协助提供必要的台账资料。

(六)每年12月31日前,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应将培训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提高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要根据培训学员的知识结构、个人特长、兴趣和意愿,合理选择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开展市场就业适用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提高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五、加强培训统筹

监所要加强对本省籍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统筹,合理规划培训规模、结构和布局,分类分步推进服刑、劳教和强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广 东 省 司 法 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