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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培训)粤司〔2012〕307号基地建设的意见

2018-04-03 21:53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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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市综治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社会建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根据中办发〔2010〕5号、司发〔2010〕13号和粤办发〔2011〕17号、粤司〔2011〕258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维护广东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的重要性

201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提出“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建立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用于安置‘三无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2011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1〕17号),提出了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支持等多种方式,建立各种类型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刑释解教人员经过监狱、劳教所的教育改造后,绝大部分都已改过自新,但回归社会后容易受到歧视和冷遇,特别是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障碍。如果这些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他们很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我省服刑在教人员多,安置帮教对象多,通过建立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把就业和生活有困难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人员等重点帮教对象纳入过渡性安置和帮扶的范围,能及时地了解刑释解教人员思想动态和生活困难,有效地解决他们刚回归时的生活着落问题,体现政府的关怀,有利于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减少社会消极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建设的目标要求

省安帮办依托广东省三水戒毒康复管理所,建立省级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接收暂没有条件建基地的各地级市“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和“重点帮教对象”。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成熟一个建立一个”的原则,建立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力争全省用5年时间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起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各县(市、区),按照人口在8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4个、人口在60万以上的县(市、区)建3个、4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2个的要求,依托企业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企业按财税〔2010〕84号和粤司〔2011〕258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刑释解教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企业每人每年减税4800元。

三、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建设的任务、功能设置和安置对象

过渡性基地,既可以是就业基地,又可以是培训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帮助他们解决回归社会初期所面临的就业和生活困难,使他们树立回归社会、融入社会的信心,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功能设置:省级安置(培训)基地应具备“食宿、教育、心理矫治、就业、培训”等5项功能;地级市安置(培训)基地应具备“食宿、教育、心理矫治、就业(培训)”等4项功能;县级市安置基地应具备“食宿、教育、就业”等3项功能。基地主要安置有就业能力的5类人员:一是“三无”人员;二是一时不能核实基本信息的“三假”人员;三是刑期较长,一时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人员;四是其他“重点帮教对象”;五是就业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四、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建设的立项和经费保障

做好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立项工作。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由政府投资兴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写出可行性报告。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立项初审并上报当地政府批准。

保障过渡性安置基地经费。各地要将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前期投入经费、正常运作的工作经费和相关装备的配置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促进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工作的落实。

(一)综治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各地综治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力度,推动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党政组织领导、地方部门联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把过渡安置(培训)基地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安置(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定期进行巡查督导;宣传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基地建设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完善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协调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建和已认证的基地或企业悬挂统一的匾牌。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的名称统一为:××市××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或××县(市、区)××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

(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职,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培训)基地建设的相关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各安置(培训)基地根据市场需求科学设置培训的专业和内容;指导基地接收刑释解教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指导并督促企业依法为过渡性安置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协助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