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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2017-05-29 09:1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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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司发〔2017〕92号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

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广州市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5月27日


广州市司法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广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局机关用于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用车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严格遵循厉行节约、统筹安排、集中调度、先急后缓的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务用车只能用于与局机关各业务部门相关的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应急、接待与执法执勤等特殊情况。如传送重要、机要文件档案资料;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公共交通出行不便;以及参加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或主持召开的重大会议和公务活动且时间紧急的情况。不得公车私用,接受纪检部门与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五区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出行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再提供车辆保障,不再报销交通费用(但机要通信、应急、执法执勤、抢险救灾等除外)。上述五区外的公务出行主要通过市场化、社会化的公共交通方式保障,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可凭各种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证据实报销,无交通发票收据的,按每人每天规定的费用定额包干报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等行政性经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穗财编[2017]135号)规定,到白云区与花都区、从化区、佛山市接壤的镇街(包括江高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太和镇)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出行参照“到单位常驻地的区域以外且广州市范围以内从事公务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日常上下班行为不属于公务出行,不可以报销差旅费。按照《广州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编〔2015〕192号)规定,工作场所路途遥远且公共交通不方便的,可由单位租用上下班交通车,乘车人需按相关规定标准缴纳适当的交通费用。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公车管办发〔2012〕13号)规定,经审批后方可租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OA网上审批派遣制度。公务用车审批与出差审批挂钩,同步审批。用车人应根据出差计划申报公务用车,原则上由处室领导审批,车辆管理部门安排;超出广州市范围或节假日需使用公车的,须报分管公车使用的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安排。长途出差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第三章  车辆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严格登记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封存停驶。

第十二条 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对车辆运行成本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做好等级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保留车辆全部喷涂明显标识,纳入广州市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其中,机要通信、安全应急车辆喷涂“广州公务”等相关标识,执法执勤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喷涂专门标志;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公务用车及局开展侦查等职能公务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警车必须严格按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局办公室解释。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