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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2017-12-26 11:3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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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司发〔2017〕23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司法局2017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6日

 


广州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1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7〕44号)和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推动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现就我市司法行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推动提高全市司法行政队伍的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为建设法治广州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在全系统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党内法规教育,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并积极履行社会普法责任,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开展普法。

2.坚持全员普法和全程普法。司法行政机关既是重要的执法机关,又是普法主管机关,要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上发挥带头作用,同时坚持“谁服务谁普法”,把普法融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要让每一名执法者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都成为普法者,切实把执法和法律服务过程变成普法过程,规范执法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执法和法律服务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坚持注重实效。立足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创新普法理念、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既要做到日常宣传和特殊时段和节点集中宣传相结合,也要做到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普法、线上普法和线下普法相结合,切实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实际效果。

二、职责任务

(一)明确普法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学习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增强广大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深入学习宣传司法行政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增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行政领域政策法规的知晓度。

(二)切实做好面向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普法

1.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司法行政系统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集体学法2次以上,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法制部门要结合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领导干部旁听庭审。

2.加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治宣传教育,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把法治教育作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业务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干警法治素养。法制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切实做好面向行政执法相对人、服务对象的普法。

3.起草制定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建立法律法规规章、重大政策解读机制和公告制度,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以外,发布时都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

  4.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以告知、提示等形式,主动向申请人提供关于申请条件、审批标准、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的说明资料,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在行政许可证照或文件发放领取过程中,对申请人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告知有关法定义务、责任等注意事项。

  5.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推广说理式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要充分释法析理,并告知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推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开上网和统一查询。

  6.在答复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行政复议等过程中,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依法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面对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可邀请相关代表旁听,将处理问题与宣讲法律规定、分析案件事实有机结合。

  7.落实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司法行政系统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社会影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要委托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8.树立治本安全观,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全过程,融入监狱管理的各环节。严格依法对罪犯计分考评、分级处遇、行政奖惩、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被监管人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服刑人员家属会见、开展社会警示教育等时机,加强对服刑人员亲属、社会公众的法治宣传。

  9.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将释法说理贯穿到收治、管理、教育、戒毒治疗、诊断评估等戒毒执法各环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在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所外就医、变更戒毒措施、奖惩等重要执法活动中,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亲属讲清执法依据、办理条件、程序、结果,自觉接受监督。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入所教育和回归社会教育重要内容,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续照管和支持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结合就业、生活等问题实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10.把普法融入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监管矫治、请假审批、考核奖惩、变更执行、解除矫正等执法活动。在登记报到接收、矫正宣告、教育矫治中,加强对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宣讲说明,向社区矫正人员及其家属宣传社区矫正有关法律规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在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中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社区矫正机构在开展相关社会调查评估时,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争取群众的配合与协助。

  11.律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要帮助当事人辨析所提诉求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引导其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时,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证据问题以及程序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辩护代理结束后,针对案件的法律文书、相关处理决定向当事人进行分析论证,促进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机关的裁决。把普法列入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基本职责,在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律师参与信访等部门值班、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选择与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可以公开发布的典型案件,通过各种渠道定期向公众发布,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媒体公益普法,在报刊等平台开设以案释法专栏,参与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案说法类节目。

  12.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申请时,要根据不同公证事项,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办证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争议解决及维护权利等问题,把普法融入公证服务各环节。公证员在证据保全等现场公证活动中,要向社会公众解析法律、阐明法理。在办证结束后跟进追踪公证书使用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社会释法析理。

  13.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和公共法律教育,依法解答法律问题,积极提供法律信息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受理法律援助申请,要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范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要向受援人释明法律依据,宣传法律知识,把普法贯彻于法律援助服务全过程。

  14.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要向委托人或鉴定申请人、被鉴定人讲解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引导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及其证明力形成合理预期。司法鉴定人要按照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出庭作证,说明鉴定经过,阐述鉴定意见,并接受当事人质询和法官询问,加强对鉴定意见的法庭质证和审查判断。

  15.人民调解员要结合个案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调解组织受理调解时,要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就调解协议履行发生争执的解决方式等事项。有条件的地方,书面调解协议书中可附录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等内容。

  16.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过程中,要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意义,提高社会公众对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开的认识和参与度。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法治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履职能力。人民监督员对群众向其反映的监督案件线索和情况,要及时回应,依法要求启动监督程序或者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以及涉法涉诉信访等活动,要协助检察机关以案释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17.在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引导考生诚信参考,依法严厉查处考试违法违纪行为。

(四)切实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法

18.针对涉及司法行政的热点法治事件和社会关注问题,组织执法人员、专家学者、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进行及时权威的法治解读,正确引导法治舆论。

  19.加强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发布工作,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20.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公众法治信仰,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全市各级司法行政官方网站、普法网站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结合司法行政执法实践和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宣传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21.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所、法律服务场所和窗口的法治文化建设,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利用国家宪法日、重要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周、日等时间节点,通过举办开放日、现场法律咨询等活动,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2.鼓励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加入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深化全民普法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大普法格局,促进执法与普法有机融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素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制定贯彻落实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检查考核,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动司法行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窗口单位和窗口岗位设置法治宣传教育功能,运用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开展普法宣传。注重依托政府网站、普法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推动普法教育向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文化场所延伸。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公交移动电视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车站、机场、医院、银行、邮政、电讯、商场等公共区域建立宣传设施,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搭建媒体普法宣传平台,培育报刊、电视、电台普法栏目和节目,不断提高法治宣传工作实效性和影响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和检查考核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明确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开展普法工作,给予有力保障。每年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工作重点和执法任务,制定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要加强对“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目标未完成的予以通报。要把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