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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8-04-06 15:14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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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司发〔2018〕50号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

为做好2017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现转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8〕159号)给你们,并对我市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时间安排

(一)律师事务所提交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时间,由所在辖区的区司法局决定。

(二)各区司法局受理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章规定的,加具初审意见,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各区司法局在下列时间段将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呈报我局:

(1)4月16日-20日:荔湾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

(2)4月23日-27日:越秀区;

(3)4月30日-5月7日:天河区。

二、报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明细

以下材料由各律师事务所备齐,交区司法局审核后,上交到市司法局: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年度执业工作报告(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1份;

(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各2份;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五)纳税凭证复印件1份(《广州电子缴税系统回单》或《纳税完税凭证》);

(六)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七)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证明材料1份;

(八)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1份;

(九)为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1份;

(十)所属区法律援助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1份;

(十一)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2份。

以上材料除注明提交复印件之外,其余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其中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载明本所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和参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今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有新要求,请认真学习《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8〕159号)(见附件1)。

(二)考核工作期间,律师转所(含市内转所和跨市转所)业务和执业类别变更业务暂停办理。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由市律协统一发函各区法援机构获取,无须要求律师事务所向法援机构申请开具。

(四)各律师事务所材料请按编号收集排列(见附件2)

(五)对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注意事项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告知。

附件: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0327.pdf

广州市律师事务所信息及编号.xlsx

广州市司法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