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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28 09:55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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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司发〔2018〕40号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高院、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规范推进我市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3日

广州市律师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为规范推进律师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高院、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律师调解是指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二条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调解。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四)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调解事项、过程、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五)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加强律师调解与人们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条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联合成立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律师调解工作的日常服务和管理等。

第二章 调解工作室(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一)设立满5年;

(二)被授予“广州市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达标单位称号;

(三)3年内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四)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律师;

(五)有供调解使用的独立调解室和接待室,总面积不能少于18㎡。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可以申请担任调解员。

(一)执业满3年,或曾经从事法官、检察官、警察职业满8年的;

(二)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品行良好;

(四)经过律师调解专项培训合格。

第六条鼓励在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事务、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商事争议、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和房地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优先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

第七条领导小组对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的申请进行审核。

对经审核设立的调解工作室、遴选的调解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牌匾和发放证书(证件)。

第八条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在名册中安排律师前往市司法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值班调解。

第九条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

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在显著位置将律师调解须知和律师调解程序进行公示。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条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

下列案件不开展律师调解:

(一)权属存在案外争议的;

(二)无权处分人之间的;

(三)可能对国家、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五)存在欺诈、胁迫的;

(六)其他违背社会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调解的。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接受相关委托代理或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或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双方申请调解或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调解的,调解工作室(中心)可以受理。

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调解条件的,调解工作室可以中止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案件受理后,调解工作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一名律师调解员进行独任调解。

无法指定独任调解的,由双方在调解员名录中各选择一个调解员,由调解工作室另行指定一名首席调解员组成调解庭主持调解。

第十五条调解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律师调解员具有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回避,并停止调解工作,更换律师调解员;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停止调解工作,更换律师调解员。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十六条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认真审阅和研究案件材料,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客观分析案情,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七条调解期限一般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第十八条调解员组织调解,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工作室出具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或者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效力。

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二十条律师调解工作室应当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书面调解档案,供当事人查询。档案中应当包含下列材料:

(一)案件受理材料;

(二)调解笔录、视音频等材料;

(三)调解达成的协议或终止调解的文书;

(四)经司法确认的文书资料;

(五)收费票据复印件;

(六)各项文书的送达或签收记录。

第二十一条市司法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主持调解纠纷的,参照上述程序开展。

第四章 调解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调解收费标准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律师事务所制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调解收费应不超过办理同类型案件律师费标准的一半。

调解收费标准应悬挂在律师调解工作室显眼位置,并对双方当事人明示。

第二十四条市司法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市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开展公益性调解。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师协会通过定期培训、集中研讨、案例指导等方式,帮助律师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律师调解工作质量和公信力。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对律师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纳入市律师协会现有评奖体系。

第二十七条在调解过程中有违反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及律师调解员,由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调解员,应当予以摘牌和从调解员名册中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由市司法局与法院签订协议另行规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律师调解须知

一、申请调解必须真实客观、标的合法存续、有明确的调解请求;

二、申请调解人及被申请调解人应同意律师调解;

三、申请调解人及被申请调解人可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工作;

四、申请调解人及被申请调解人可共同指定1名律师调解员调解,也可各自选定1名后再由调解室(中心)指派1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庭开展调解;

五、申请调解人及被申请调解人有申请调解员回避的权利;

六、律师调解员应理清双方争议焦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寻找最优解决方案;

七、申请调解人及被申请调解人应积极配合律师调解员的工作,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调解双方应当尊重律师在调解中作出的努力并支付费用;

八、律师调解过程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可要求记录在案,对此今后不再质证;

九、律师调解以30日为限,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除外;

十、律师调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律师调解程序

一、主体审查: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二、标的审查:标的是否存在、标的是否合法、标的权属是否存在案外争议;

三、请求审查:调解请求是否合法;调解请求是否会对国家、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调解请求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调解请求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调解请求是否违背社会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调解请求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调解的情形;

四、核实质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经双方同意调取其他证据,听取双方陈述、质证;

五、归纳焦点:应当听取申请调解人及被申请调解人的陈述,归纳争议焦点;有重大争议的,应分开听取意见;

六、拟定方案:核实质证及归纳焦点,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参考判例,拟定好调解的方案,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七、单独劝解:对于双方无法调解一致的,应分别进行解释及说服工作;

八、调解结案:双方达成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并经双方签字确认。30日内无法调解一致的,应制作终止调解文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除外。双方同意的质证意见可制作相关笔录,今后对于该证据无须再次质证。

九、调解保密:调解不公开进行,但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调解收费:律师参与调解可收取费用,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应不超过办理同类型案件律师费标准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