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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 ( 政策解读 )

2018-11-29 11:06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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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

(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给付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

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市司法局于2013年11月26日下发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局规范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司发〔2013〕124号),公布并实施我市行政给付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有效期5年,于2018年11月25日届满失效。为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衔接延续,市司法局已按照程序启动该文件的修订工作。因上位法《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及《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正在修订且即将出台,其中关于案件受理、案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及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支付调整内容较多,修订时机尚不成熟。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重新印发该文件,除有效期由“五年”修改为“两年”外,暂未对文件内容进行改动,待上述上位法发布后再择期修订。

制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司法局的行政给付行为。

解读:

此条规定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市司法局的行政给付行为。

第三条实施行政给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解读:

此条为广州市司法局实施行政给付行为时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依据: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尽量采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损害或损害较小的方式。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开原则,自由裁量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行政给付

第一节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方式

第四条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条。

解读:

此条为第二章第一节“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法律援助的方式”的法规、规章依据。其中,《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本章节部分内容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冲突的,均以上位法要求为准。

制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第五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广州市区(含番禺、南沙)1025元,花都、增城925元,从化888元。

解读:

此条为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确定了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此外,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已经修改。《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重新确定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穗司规〔2016〕1号),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的精神,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已决定重新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随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制定依据: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第六条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可免予经济审查: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八)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九)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一)属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的;

(十二)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十三)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五)农民工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十六)正在服义务兵役的;

(十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十八)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十九)农民工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水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群体性案件等六类案件。

解读: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将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修改为“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并由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对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做出了相应规定。

制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

(二)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已获得司法救助的人员;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待遇的农民工;

(四)义务兵;

(五)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员;

(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状况证明及家庭成员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国务院条例第十七条、省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效身份证件除身份证外,还包括:居民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海员证等。

解读:

此条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结合了《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其中,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将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修改为“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并由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查。

制定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公民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法律咨询的,可以只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法律援助的方式及适用情况:

(一)法律咨询:申请人要求解答法律疑问;

(二)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申请人要求代书形式;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于3000元,可指导申请人自行诉讼的,可给予代书方式法律援助或提供法律意见;

(三)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受害人,或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获得律师辩护或刑事代理法律服务;

(四)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民事、行政案件已立案或虽未立案但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要求获得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五)仲裁代理:仲裁案件已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或虽未受理但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

(六)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律师协助和解、代为调查取证等。

解读:

此条为法律援助的方式及适用情况。《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六类法律援助方式,相比本条,新增了“提供法律咨询”方式,并规定“案情简单、诉讼标的较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对方式适用作了明确。

制定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申请事项,采取下列不同方式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申请事项,确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一)办案机关可以立案或正在进行的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劳动仲裁、仲裁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执行案件,应当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或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但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除外;

(二)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询问当事人程序(听证程序)的申请再审案件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提供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或行政诉讼代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只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代拟法律文书:

1、申请人对生效判决不服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2、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但未作出裁定的或人民检察院已受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但未作出抗诉决定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4、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5、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

6、申请事项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且未经人民法院启动询问当事人程序(听证程序)或者决定、裁定再审,或者未经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重新立案的;

7、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期限、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四)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可以只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机构对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给予法律援助的具体办理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后进行审查,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二)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院指定辩护函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律师办理。

解读:

此条为审查法律援助的流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已对法律援助审查时限做了缩减,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的,经法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调查核实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时限。

制定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初审、审批人员应当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批工作;属于免予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应当于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审批工作。

对疑难复杂案件,确需适当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或者说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制作《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一次性列明需要补充或者说明的材料名称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事项有受理权,维护的是自身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属于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公民申请法律咨询的,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并应当即时提供法律咨询。属于疑难复杂情形的,可以预约择时提供法律咨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且不属于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

(三)申请人主张非法权益;

(四)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后发现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已经由另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获得法律援助的。

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解读:

此条为第二章第二节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的法规、规章依据。其中,《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本章节部分内容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冲突的,均以上位法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在指派案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解读:

此条为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程序和要求。《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对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时限做了缩减,应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新增了“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当即提供法律援助”的适用情形。此外,《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制定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指派人员应当自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作出之日起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函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五条选定法律援助人员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发出指派通知书,对于申请类案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援人,并告知受援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法律援助人员;对于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案件,还应当及时函复办案单位。

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后,需要函告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仲裁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述相关部门出具法律援助公函。

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采用轮值方式。

法律援助事项对承办人员的专业知识或者资历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或受援人的意愿,选择指派承办人员。

解读:

此条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方式。广州市现行做法,全市已经建立“广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截至2018年11月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已招募2196名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受援人点援和“广州市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轮派相结合的方式,将案件指派给法律援助人员承办。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类别细化需要,组建专门的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队。

制定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法律援助人员。

第三节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第十三条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解读:

此条为第二章第三节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相关依据。其中,《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2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本章节部分内容与《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冲突的,均以上位法要求为准。结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和《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对我市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做出了细化和明确。因《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正在修订且即将出台,本节补贴标准与之后新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均以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制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规定对其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承办人员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对其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解读:

此条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的流程和要求。其中,《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制定依据: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制定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省制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补贴标准规定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确保法律援助人员按时足额领取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标准执行。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另行制定不低于省级补贴标准的,按各地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下同)的,补贴10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其中属于市区的看守所地址搬迁到郊区的,按郊区论,如公安机场看守所、越秀区看守所、第二看守所等,下同)的,补贴13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20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4000元。

曾办侦查阶段,再办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补贴按标准减半发放。

(二)一审审判阶段,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18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23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36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4600元。

案件承办人员只完成阅卷或会见工作,后因其他原因终止办理的,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6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8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12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1600元。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阅卷和会见工作,后因其他原因终止办理的,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12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16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24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3200元。

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开庭时被拒绝辩护的,补贴按照全部完成的标准发放。

曾办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再办一审阶段的,一审阶段案件的补贴按标准减半发放。

(三)二审审判阶段,已办一审再承办二审的,减半支付补贴。未办一审阶段承办二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

曾办一审再办二审、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再审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只完成会见工作,后因其他原因终止办理的,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3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4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6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800元。

曾办一审再办二审、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再审案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完成阅卷和会见工作,后因其他原因终止办理的,该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市区的,补贴6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郊区的,补贴8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市外但在省内的,补贴1200元;案件被告人羁押地、阅卷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在省外的,补贴1600元。

(四)死刑复核阶段,曾办二审再办死刑复核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

(五)曾办一审属于受委托,再办二审属于通知辩护;曾办一审或二审均属于受委托,再办重审或再审属于通知辩护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减半支付补贴,但需开庭的按一审标准支付。

解读:

此条为市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郊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完成部分工作、完成不同阶段法律援助案件时的补贴标准。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八条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800元,二类地区补贴700元,三类地区补贴600元;

2.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3.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

4.犯罪嫌疑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800元,二类地区补贴700元,三类地区补贴600元;

2.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3.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

4.犯罪嫌疑人羁押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和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如承办该阶段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曾就同案承办侦查阶段的,该阶段的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三)一审审判阶段

1.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都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800元,三类地区补贴700元;

2.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000元;

3.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0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300元;

4.案件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0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500元。

如承办该阶段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曾就同案承办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该阶段的补贴标准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四)二审审判阶段

未办一审阶段承办二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再审案件的,按一审审判阶段的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五)担任刑事自诉被害人代理人的案件,一审阶段按上列第(三)项标准执行,二审阶段按上列第(四)项标准执行。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第一条第一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

1.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案件补贴1000-1300元;

2.处于审判阶段的刑事案件,每件案件补贴1800-2300元。

第十六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市区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3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郊区的,每件案件补贴26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外但在省内的,每件案件补贴46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省外的,每宗案件补贴5200元。

(二)补贴标准以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为单位。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者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支付补贴;涉及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再办一审或者二审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上述标准支付补贴。

(四)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集团诉讼,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五)民事案件立案后撤诉的,对于承办律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已经开展了实质性工作的,按标准全额发放;对于承办律师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或因承办律师过错而撤诉的,不支付补贴。

(六)开庭前更换律师的,视工作量发放补贴,没有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给补贴,已代书的给予代书补贴;开庭后更换律师的,按标准全额发放。

(七)撤销法援申请的,视工作量发放补贴。

解读:

此条为市区民事、行政事法律援助案件,郊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法律援助人员完成部分工作、完成不同阶段、同时代理代理多人的法律援助案件时的补贴标准。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九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1.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2.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8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200元;

3.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800元,二类地区补贴2500元,三类地区补贴2300元;

4.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4000元。

上述各项补贴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补贴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支付补贴;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重审或者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支付补贴;涉及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的,再办一审或者二审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上述标准支付补贴。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集团诉讼,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一、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每件案件补贴2300-2600元。

第十七条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调查取证除外)的补贴标准:

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市区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3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区但在市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6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市外但在省内的,每件案件补贴4600元;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补贴5200元。

案件立案后撤诉、开庭前后更换律师及撤销法援申请的,按第十六条第(五)、(六)、(七)项处理。

解读:

此条为市区、郊区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调查取证除外)的补贴标准。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十条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

1.案件开庭地点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2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2.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800元,二类地区补贴1500元,三类地区补贴1200元;

3.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800元,二类地区补贴2500元,三类地区补贴2300元;

4.案件开庭地点、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宗案件一类地区补贴4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4000元。

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第一条第三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执行案件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每件事务(案件)补贴2300-2600元;其中仅调查取证的,每件事务补贴300-500元。

第十八条调查取证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

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调查取证,每件事务补贴300元;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调查取证,每件事务补贴500元;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调查取证,每件事务补贴600元;在广东省外的调查取证,每件事务补贴1000元。

解读:

此条为此条为市区、郊区、省外法律援助调查取证事项的补贴标准。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

1.法律事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2.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3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3.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2500元,二类地区补贴2300元,三类地区补贴2000元;

4.法律事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事务一类地区补贴3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000元。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第一条第三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执行案件,每件事务(案件)补贴2300-2600元;其中仅调查取证的,每件事务补贴300-500元。

第十九条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执行机关、执行对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市区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300元;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区但在市内的,每件案件补贴2600元;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市外但在省内的,每件案件补贴4600元;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省外的,每件案件补贴5200元。

解读:

此条为此条为市区、郊区、省外执行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1.执行机关、执行对象和主要证据调查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000元,二类地区补贴900元,三类地区补贴800元;

2.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在所在地级市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1500元,二类地区补贴1300元,三类地区补贴1100元;

3.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级市外但在广东省内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2500元,二类地区补贴2300元,三类地区补贴2000元;

4.执行机关、执行对象、主要证据调查有一项以上在广东省外的,每件案件一类地区补贴3500元,二类、三类地区补贴3000元。

为集团诉讼受援人代理执行法律援助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第一点第三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执行案件,每件事务(案件)补贴2300-2600元;其中仅调查取证的,每件事务补贴300-500元。

第二十条2人以上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案情、请求事项相同或相似的民事、行政、非诉讼(调查取证除外)、执行等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解读:

此条为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代理2位以上的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以单案补贴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集团诉讼,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二十一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标准:

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300元。

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的非诉讼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增加补贴50元,补贴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解读:

此条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标准。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补贴标准:

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200元。

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同的二人以上的非诉讼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增加补贴50元。

按前款规定计算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5000元。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第一条第四项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每份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补贴300元。

第二十二条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开展的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为每小时40元。

解读:

此条为律师完成各类法律咨询事务的补贴标准,以小时计算。不足一小时的部分,按照一小时支付补贴。

制定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法律咨询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开展的法律咨询,补贴标准为每小时10元。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第一点第五项法律咨询每小时补贴40元。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刑事、民事、行政、非诉讼(调查取证除外)、执行等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对承办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的,可以在《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两倍以内给予补贴:

(一)有社会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案件,按补贴标准的两倍支付;

(二)在郊区开庭两次以上包括两次或在市区开庭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案件,按开庭次数增加补贴,每多开一次庭,增加补贴200元;

(三)二审需要开庭的刑事案件按一审标准发放补贴;

(四)民事案件中,相对方提起反诉的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每增加一个相对方,增加补贴300元,总额不得超过补贴标准的两倍。

(五)案情复杂、需要多次调查取证的民事案件,按补贴标准的两倍以内支付。

(六)经过专家研讨的案件,按补贴标准的两倍支付。

解读:

此条内容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补贴支付标准,补贴适当增加以激励律师。“有社会重大影响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情形”,一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便于法律援助机构判断,二是有重大影响不完全对应律师工作量的增加。因此,建议基于办案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作为判断的依据。多次开庭情况下,案件补贴的支付标准。实践中,普通法律援助案件的开庭次数,2次(1天)内完成庭审的比例占大部分;案件人数多、案情较为复杂的,庭审次数增加。结合市区、郊区的交通费等成本差异,规定“在郊区开庭两次以上或在市区开庭三次以上的”的内容。

制定依据: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上述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案件,如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补贴标准,承办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可在上述补贴标准两倍以内给予补贴。

《广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第三条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补贴,由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指派该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批后,可在上述市内补贴标准两倍以内给予补贴。

第二十四条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三)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四)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五)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要求,或者经修改或补足后仍不能达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

解读:

此条为律师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不予支付补贴的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已交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处理,并可以对不依法履职的事项不予支付补贴。

制定依据: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1.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2.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3.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4.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5.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要求,或者经修改或补足后仍不能达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修订。

解读:

因上位法《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及《广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标准》正在修订且即将出台,其中关于案件受理、案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管理及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支付调整内容较多,修订时机尚不成熟。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重新印发该文件,有效期由“五年”修改为“两年”,待上述上位法发布后再择期修订。

广州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