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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9-03-01 11:22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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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司函〔2019〕350号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政府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全市政府合同管理,提高政府合同质量,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和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政府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

(一)政府合同由政府合同承办机构负责磋商起草。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具体负责政府合同磋商起草工作的部门为政府合同承办机构。

(二)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慎重选择合同当事人。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当事人,确保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履约资格和履约能力,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三)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应当预先分析合同在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要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程序、性质、目标等进行论证,如合同约定的内容须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应先履行有关程序;合同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应当积极维护政府方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避免出现政府方义务过重或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情形,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合同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五)政府合同文本应当条款完备、用语规范。要避免存在核心条款缺失或约定不明,条款内容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二、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六)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七)采用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且采购文件、招标文件作为组成部分的政府合同,应当在采购、招标公告文件发布前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政府合同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政府合同承办机构要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合同履行的可行性负责,原则上应当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以保障审查质量。

(九)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对报送的政府合同严格把关。要对政府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和妨碍公平竞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政府合同的履行

(十)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责任,做好合同履行环节的跟踪、监督和纠纷处理。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跟踪、督促政府合同的履行,加强合同履行环节管理,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及时予以协调。

(十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各单位要及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必要时可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主张权利。以政府方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未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政府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十二)政府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时,各单位要及时查明情况及原因,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沟通,征求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分析有关情况并制定应对方案。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应当提出处理方案并报请政府批准。

(十三)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政府合同订立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政府合同的档案管理

(十四)各单位特别是机构改革完成后组建的新单位要全面梳理和统计已签订的政府合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要指定专门机构或承办机构专人管理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资料。合同正式文本应一式多份,其中一份作为存档文件在签订后应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于已过合同有效期或履行完毕的政府合同,应当将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未履行完毕且仍处于有效期内的政府合同,应当依法依约履行,对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

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工作由政府合同承办机构负责。

(十五)对于《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实施以前签订且尚未履行完毕的政府合同,应当参照我市政府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进行梳理和管理。

(十六)各单位要做好全市机构改革期间的政府合同档案移交工作。有关单位应及时明确新的保管机构或人员,办理政府合同档案移交手续时,应当签字确认,不得擅自处理、销毁。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