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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确定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2016-12-13 14:15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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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文件

穗司规字〔2016〕1号

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重新确定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通知

市法律援助处、各区司法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的精神,实施《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重新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我市企业职工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随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2016年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不高于申请时我市执行的省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人个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依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市法律援助处、各区司法局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监管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广州市司法局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