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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住宅改造为仓库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
依据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改变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用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为止”;《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二)将住宅改为仓库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三)非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群众如发现有非法住改仓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献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