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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不服广州市各区政府或市直属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4.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5.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6.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7. 其他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8. 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等法定情形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材料。
因广州市行政复议网上服务平台正在进行系统更新和安全测评,测试期间需通过网上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请将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至邮箱gzxzfy@163.com。如有疑问,请拨打窗口咨询电话020-83555988,或直接到收案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
特别提示:
1.申请人应当真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证据材料)不得在网上提交。
附件:1.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