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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42038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4-04-02 14: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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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茵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广东地区香港居民律师和大湾区律师执业范围保持一致的建议》(第20242038号)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会同市律师协会认真研究办理,并与您多次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经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结合实际,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在广东地区香港居民律师和大湾区律师执业范围保持一致的建议,充分体现了我市律师界对粤港澳法律服务融合以及涉外法律业务发展的关注关心,与我局正在大力推进的涉外法治工作十分契合,对于加强湾区合作交流,推动港澳律师业发展逐步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市涉港澳律师工作情况

  (一)推动完善我市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深入开展相关调研,形成理论文章《探索完善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模式》,获《法治日报》刊载。配合省厅推动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积极推动各区出台粤港澳合伙联营所相关优惠政策,其中,南沙区出台《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八条措施》,明确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合伙联营所最高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白云区出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湾区中央法务区白云中心区促进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新设立、引进到广州律师大厦和广州法务大厦的符合条件的联营所,前三年每年可申请20万元的扶持资金。目前全市有6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港澳方派驻律师12名。

  (二)持续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广州执业。在政府规章《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中,明确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推动大湾区律师试点工作,并就执业保险等作出细化安排。在全省率先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在广州执业申请工作指引》,开辟港澳律师申领执业证审批“绿色通道”,发布鼓励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来穗执业的十项措施,全国首建港澳律师执业孵化站、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推出全国首个大湾区律师特别访谈电视节目,成立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分会,将大湾区律师纳入广州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目前已入库99人),大力引进港澳优秀律师来穗执业。与公安、税务、港澳办、海关沟通协作,推动有关部门在促进完善港澳律师出入境、税收缴纳等方面予以支持。2022年7月全国首批四名大湾区律师全部落户广州,目前粤港澳大湾区律师109人,另外还有港澳居民律师62人。

  (三)加强与港澳律师界的交流合作。成立支持南沙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法律事务专家咨询委员会。鼓励大湾区律师积极参与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吸收大湾区律师成为“一带一路”、涉外、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发挥他们在涉外法律事务领域的专业优势。推荐港澳律师加入广州市仲裁员、调解员队伍。穗港澳三地律师协会形成了良好的互动机制,先后参加了12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去年,香港律师界派员参加了在广州举办的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广州市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广州市律协参加了香港法律周系列活动,“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代表处、市律协、广州仲裁委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举办了第一届广州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大赛。何君尧律师成为“001”号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并担任全国首家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这些都是穗港澳法律交流的缩影,也为进一步深化法律合作,携手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合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高地,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

  二、我市涉外律师业发展情况

  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决策部署,扎实贯彻落实省、市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加快推动涉外律师业创新发展。全市现有开展涉外业务律所286家,境外分支机构20家,境外律所驻穗代表处19家;涉外律师1675人,粤港澳大湾区律师109人,61名律师入选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位居全国第三、全省第一。

  (一)健全统筹机制,形成涉外法治建设战略新格局。我们将涉外法治工作纳入法治广州建设总体布局,建立涉外法律服务联席会议制度,首次召开全市涉外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出台涉外法律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形成了全市联动的工作格局。驱动广州涉外法治建设的“三驾马车”——广州市涉外法律服务联席会议机制、广州市司法局涉外法治工作处、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分会的组织架构已经形成,由市委统领抓总、市政府职能部门有机推进、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涉外法治建设战略新格局已初步建成,涉外法治建设体系日趋完善。

  (二)培育高能级对外开放平台,促进跨境贸易投资深度融合。打造白云、天河、海珠、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举办首届国际商事调解论坛,成立服务南沙方案专家咨询委员会,发布律师行业首批220个支持南沙发展法律服务产品。全面提升“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代表处、广州国际商贸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实体化运作水平,设立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南沙办公室。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已受理商事调解案件2437宗,标的合计超过148.5亿元人民币,涉外和涉港澳案件当事人涉及南非、加拿大、美国、菲律宾以及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和居民。赋能律师服务支持“五外联动”,与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签署法治保障合作备忘录,首创建立广州律师服务团全程进驻第134届广交会,提供全时空全链条法律咨询服务;市司法局等八家单位建立助力企业“出海”“惠商惠企”联动机制;与市工信局、市通建办联合开展“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行动;与市商务局联合开展“商务法律服务月”活动。

  (三)布局律师人才建设矩阵,打造高水平法律服务人才高地。贯彻实施省厅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粤律工程”,全省首创律师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此为引领集成“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代表处、广东涉外律师学院、湾区律师执业孵化站“三大平台”,依托市律师协会涉外、“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及自贸区、海事海商、公平贸易五个专业委员会“五大支柱”,搭建具有广州特色的法律服务人才系统培养格局。与广东涉外律师学院、广州大学律师学院签订培养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合作备忘录,融合“政府、高校、协会”各方优势资源;制定出台《广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凌云计划”》,储备专业化国际化律师人才;依托广州律师律政营商环境研究院,打造律师行业优质专家智库;加强市律协与境外律师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鼓励我市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与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联盟。

  三、香港居民律师与大湾区律师执业范围的比较

  (一)香港居民律师执业范围

  2013年司法部128号文《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采取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代理涉港澳民事案件,享有相应的律师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业务。”

  关于港澳居民律师在内地代理案件相关要求,司法部于2013年8月15日发布《关于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范围的公告》,确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237个案由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该237个案由的案件已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年修改版)规定的473个案由中的50%,且涵盖了日常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案由。

  (二)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范围

  根据国务院于2023年9月25日印发的国办发〔2023〕34号《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下简称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其中,诉讼案件为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三)香港居民律师与大湾区律师执业范围的异同

  港澳居民律师是在内地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可以在内地的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他们首先是香港法律职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通过专门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通过对以上基本概念和法律条文的比对不难看出,香港居民律师与大湾区律师的执业范围存在很大不同。第一,二者的执业地域范围不同。根据相关规定,香港居民律师可以在内地的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而大湾区律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香港居民律师的执业地域范围远大于大湾区律师。第二,二者的业务范围有很大区别。香港居民律师可以采取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237个案由的涉港澳民事案件;而大湾区律师只能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其中诉讼案件为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港澳居民律师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执行,非诉讼业务须满足《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所列的六个条件之一。因此,香港居民律师的业务范围远大于大湾区律师。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在深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评估工作成效,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可行性调研,持续完善法律服务对港澳开放各项政策,研究细化港澳律师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配套措施机制,为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提供更多机遇和平台。

  为进一步加强穗港澳三地法律服务融合,擦亮世界一流的大湾区法律服务国际品牌,以高水平法治保障践行“一点两地”新要求,我们还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发挥机制优势,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级。充分发挥广州涉外法治建设“三驾马车”的驱动作用,强化“对标、目标、指标”的三标意识,不断提高涉外法治工作质效。继续加强《南沙方案》法治保障工作,推进健全规则衔接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打造实体化运营的涉外法治工作基地;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代表处作用,打造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服务合作平台,为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海事海商等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是强化政策支持,推动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利用好《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赋予南沙的自主权,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强与港澳在投资贸易、市场准入、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探索放宽设立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条件,推动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促进各类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三是搭建合作平台,推动跨境法律交流合作迈向更高层次。加大穗港澳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互访力度,鼓励穗港澳法律界人士往来交流。支持以南沙合作示范区作为窗口与港澳开展法律研讨、司法论坛、模拟法庭等交流活动,实现司法专业交流常态化、机制化。推动穗港两地积极探索“出海”服务合作机制,更好服务以香港作为中转站“走出去”的内地企业。努力推进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强与港澳商事调解、商事仲裁机构的合作,共同打造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品牌。

  四是优化人才培养,探索打造涉外法治高端智库。我们将积极推动内地与港澳高校的协作和学历资质互认,利用穗港澳高校资源、法律服务资源集聚优势,建立内地与港澳法治人才双向培养工作机制,培育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充分发挥在穗执业的港澳律师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境外更多国际化专业化法律人才来穗执业。

  以上意见内容可公开。感谢您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