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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2020-06-11 10:28
来源:社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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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规范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司法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局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穗司发〔2015〕17号)和《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穗司发〔2015〕92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2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津西路148号社区矫正执法处,邮编:510150

  (二)传真:020-81209247

  (三)电子邮箱:gzsqjz_sf@gz.gov.cn(请注明《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菊竹,电话:81209343。

  为确保反馈意见的真实性,请提供意见的单位或个人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司法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司法社工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州市社会工作服务条例》、《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司法社工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社区矫正等工作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方是指第三方评估机构、购买方及司法所;被评估方是指司法社工项目承接机构。

  第三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司法社工项目的评估标准体系,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支付评估费用,处理评估相关投诉等工作。

  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服务评估及财务评估工作,对司法社工项目管理、服务开展、服务成效、财务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购买方对司法社工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成效、满意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购买方包括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所协助做好区级司法社工项目的日常监管评估工作。

  被评估方应当及时、准确提供各种台账及资料,积极配合评估。

  第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二)拥有一支资深、素质良好的,且相对固定的司法社会工作评估专家及财务评估专家团队;

  (三)服务评估专家需熟悉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工作与流程,掌握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财务评估专家需熟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掌握政府购买司法社会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评估的司法社工项目或者承接该项目的机构(以下简称被评估方)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被评估方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被评估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的。

  第九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购买方在每个服务年度内组织对司法社工项目进行中期、末期两次评估。

  评估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制定评估计划。购买方根据司法社工项目进度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评估需求,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司法社工项目合同期限确定项目评估时间,制定评估计划。

  (二)开展项目评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评估计划及时做好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出具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购买方及被评估方各出具一份项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提出项目年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四)确认评估报告。购买方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评估报告。

  (五)受理评估投诉。被评估方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

  受理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估方。

  (六)反馈评估结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评估结果反馈给被评估方,并督促进行整改。

  (七)汇总报送情况。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认真梳理总结全市司法社工项目在服务开展、运营管理及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报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主要采取资料分析、问卷调查、电访面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各区级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分值由三部分构成。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分值占比70%、购买方评估分值占比20%、司法所评估分值占比10%;

  市级司法社工项目评估分值由两部分构成。其中,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分值占比70%、购买方评估分值占比30%。

  第十二条 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至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评估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有关规定或合同要求的;

  (二)限期内经过两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超期限仍不整改的;

  (四)财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结果作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司法社工项目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可以继续承接司法社工项目;

  评估意见认为需要整改的,被评估方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经重新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接司法社工项目;

  评估不合格的,购买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被评估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两年内不得承接本司法社工项目。

  第十五条 司法社工项目评估费用纳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购买方、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向被评估方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评估方提供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评估工作人员的,本年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