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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法律援助自由裁量权规定》意见的公告

2019-09-09 10:03
来源:市法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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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广州市司法局修订了《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法律援助自由裁量权规定》(见附件),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9月10日至9月19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邮寄: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42号业务三科,邮编:510030,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法律援助自由裁量权规定》意见”;

(二)电子邮箱:gzsfyc_sf@gz.gov.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反馈《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法律援助自由裁量权规定》意见”;

(三)传真:020-83562975。

为确保所提供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附件:《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法律援助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司法局

2019年9月9日

(联系人:曾玲,联系电话:83557394)

 

附件

广州市司法局规范法律援助自由裁量权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行政给付行为,促进合理行政,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范广州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行政给付行为。

第三条 实施法律援助行政给付,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法律援助

第四条 本市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中,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储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收藏品总额超过5万元的,视为有价值较大的资产。

第五条 案件诉讼标的小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的,法律援助机构可给予法律咨询或代拟法律文书方式的法律援助,指导申请人自行诉讼并告知诉讼风险。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服务信息系统发布征选公告的,律师可以按照征选公告的要求,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4小时内报名,非工作日时间顺延。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一)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并需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三)申请人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危险,情况紧急的;

(四)距法定时效、诉讼期间届满不足七日的;

(五)距开庭日期不足三日的。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直接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一)办案机关撤销指定辩护后再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罪名等案件的;

(三)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指派值班律师。

第九条 律师自加入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次年的1月1日起,一年内未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且报名参加法律援助人员征选活动不满6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其移出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一年内不得再加入。

第十条 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机构按照我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向受援人追偿法律服务费用,并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受援人的失信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息信用管理系统。

第三章 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案件是指开庭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或监视居住地、阅卷地、证据调查地、办案机关所在地、执行机关所在地、执行对象所在地,均在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江高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太和镇除外)、天河区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二条 非中心城区案件是指开庭地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地或监视居住地、阅卷地、证据调查地、办案机关所在地、执行机关所在地、执行对象所在地,至少有一处在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或白云区的江高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太和镇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三条 刑事类案件、强制医疗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只完成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75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95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人员只完成阅卷、会见或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75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950元;完成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两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11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1500元。

(三)审判阶段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只完成阅卷或会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9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1100元;完成阅卷和会见两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18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2200元。

开庭时被告人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或拒绝该律师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或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同意该律师退庭的,视同完成开庭工作,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全额补贴。

(四)审判阶段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只完成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一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9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1100元;完成阅卷、会见、提交辩护意见其中两个环节的,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18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发放补贴2200元。

(五)律师已前往羁押场所或办案机关,非因律师原因未被安排会见或者阅卷,并有回执或其他证明的,视同完成会见或者阅卷。

(六)办案机关在中心城区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会见地至少有一处在非中心城区的,按照非中心城区案件标准支付补贴。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多个罪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每多一个罪名增加补贴300元,审判阶段每多一个罪名增加补贴5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阶段所有环节的,可根据所处阶段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八)审判阶段每增加一个同案被告人,增加补贴3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阶段所有环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九)律师在非中心城区会见两次以上或在中心城区会见三次以上的,每多会见一次,增加补贴500元;

(十)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案件,按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帮助案件,按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的标准支付补贴;

(十一)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刑事代理案件,按照审查起诉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标准支付补贴;审判阶段被害人刑事代理案件,按照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标准支付补贴。

第十四条 民事类案件、行政类案件、执行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或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完成制作谈话笔录或代拟法律文书环节工作的,支付补贴500元;完成立案或答辩环节工作的,中心城区案件支付补贴10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支付1200元;开展调查取证的,中心城区案件支付补贴5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支付700元;参加过开庭或参与过调解的,中心城区案件支付补贴1800元,非中心城区案件支付2000元。法律援助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支付补贴;完成多个环节的,叠加计算补贴但不得超过补贴标准。

(二)受援人两人以上的案件,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的,每增加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案件所有环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每名法律援助人员在同一案件中代理的受援人总数一般不超过60人。

(三)受援人两人以上,办案机关作为一个案件立案但分别开庭审理,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开庭通知和律师庭审记录的,分别支付补贴,并在结算单中备注说明。

第十五条不连续开庭的案件,每开庭半天算开庭一次;连续开庭的案件,每开庭4小时算开庭一次;开庭不足4小时的,视同开庭一次。

在非中心城区开庭两次以上或在中心城区开庭三次以上的案件,每多开一次庭,增加补贴500元。

第十六条案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的两倍支付补贴:

(一)办案机关有相关文书证明案件为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案件重大复杂疑难需专家论证的;

(三)属于医疗纠纷案件的;

(四)法律援助机构给予非诉讼(调查取证)方式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3次以上的;

(五)开庭6次以上的案件,按照补贴标准的两倍计算基数,另按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叠加计算多次开庭的补贴。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促成案件和解、调解,有和解书、调解协议或受援人说明等凭证的,增加补贴800元。

第十八条 受援人或案件相对人提起反诉且审理机构合并审理的,每多一个反诉,增加补贴500元。法律援助人员已开展实质性工作但未完成该阶段所有环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第十九条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为2个以上受援人代拟法律文书,每增加一份法律文书,增加补贴100元。补贴总数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安排专家参与法律援助事务的,每人每半天支付补贴450元。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案件需专家团队进行质量评估的,按照300元/件的标准支付补贴。

第二十二条 按本规定计算的补贴,每个案件的补贴总数不得超过2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法律援助人员需到市外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经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根据根据案件紧急程度、距离远近等情况确定交通方式,交通费用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庭,包括庭前会议、庭前调解和庭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