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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公证的价值与实务操作

2023-09-27 18:33
来源:广州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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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访谈嘉宾:广州公证处公证员谭淑云、叶俊萍

  访谈时间:2023年9月27日下午15:00

  

  谭淑云:各位直播间的网友下午好,这里是广州公证处“公证在你身边”直播,我是广州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谭淑云。

  叶俊萍: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广州公证处的公证员叶俊萍。

  谭淑云:我们的节目从开讲至今已经34期了,“关注身边事,解决烦心事”,已经累计有672多万网友围观,同时也有不少朋友通过公证解决了自己实际困难,衷心感谢大家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

  叶俊萍:在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广州公证处,是全国独立建制最早的公证处之一,是华南地区公证人才聚集地,在广州的东风中路越秀城市广场南塔、仓边路42号、越秀惠福西路、东山龟岗、天河龙口东路、白云政通路、荔湾康王中路和业广场、芳村浣花路设有8个公证大厅,在全市50多个镇街设有巡回公证点。

  谭淑云:是的,欢迎大家亲临我们的办证大厅或办证点,说出您的公证需求,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公证服务或法律建议。

  谭淑云: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势在必行。民法典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抚养范围等,全方位提升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今天,我们会把值班窗口经常遇到的,很多老人家困惑想了解的公证问题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与大家分析探讨:民法典时代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公证的价值与实务操作。说到被老人家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遗嘱了。老年人奋斗了一辈子或者几辈人的财产怎样传承下去,是很多老人家关心的问题。


  1. 遗嘱

  叶俊萍: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财富增加,为防止子女因财产起纠纷,也为了减少子女将来继承财产的繁琐手续,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生前立下遗嘱。

  谭淑云:然而,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全国审理的遗产继承案件当中,遗嘱被确认无效的占 60%。近日,上海法治报报道了一篇《上海一老人生前留下19份不同遗嘱,子女吵翻天!结果尴尬了》的文章引起了大家关注。订立遗嘱,本应减少子女之间的纠纷,但是上海一位老人却在生前留下了19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今天说把房子留给大女儿,明天说留给二女儿,后天说留给孙女,那么,究竟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情况……2013年至2017年,八旬老人曹某共写下19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分别向两个女儿和一个孙女承诺,要将同一套房产单独留给她们。 同时,法官发现老人立遗嘱期间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情况,且曾被指定过监护人, 法官走访了老人居住过的两家养老院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均确认老人在此期间意识有些模糊,松江法院陈贤聪法官介绍:“我们也认为这个病(阿尔茨海默病)是个持续性的病,所以很难去断定他在立每一份遗嘱的时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我们倾向于所有的遗嘱效力都不认可。”法官表示,遗嘱无效,房产归属就会以法定继承来确定。 为什么这么多的遗嘱,最后都无效了呢?

  叶俊萍:因为设立遗嘱的实质要件有四个:一、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刚才案例中的老人曹某就是不符合实质要件中的第一点:遗嘱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谭淑云:这位老人家立了这么多份遗嘱的确是少见,但我们办公证中也是见过有老人家今天过来立遗嘱给孙子,过半年儿子国外回来就来立一份给儿子,再过段时间就来立一份说要给女儿,因为女儿这段时间对她很好,这位老人家立遗嘱的意识有了,但是正确的遗嘱观念却没有。有了立遗嘱的意识,现住我们在探讨一下老人家应该怎样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呢?

  叶俊萍:我这里有个案例,就是近日我正在办的一个继承的案件,当事人陈女士呢,她拿来了她爸爸妈妈生前立下的自书遗嘱来办继承公证。她爸爸妈妈在遗嘱上就写清楚了在他们去世后把坐落在广东省广州市某某某个地址的房屋,以后留给陈女士一个人继承,下面就是两位老人家的签名,我一看完这个遗嘱,就知道这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是个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除了遗嘱内容要自己书写,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写清楚立遗嘱的时间,没有这个,遗嘱是无法使用的。

  谭淑云:不懂法律知识,容昜导致遗嘱无效,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书写、有见证人、有亲笔签名、内容清楚明了就叫遗嘱,甚至有老人在网上下载遗嘱范本,然后照着誊抄一遍。但实际上,遗嘱有严格的格式和书写规范。公证员,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立遗嘱的形式吗?

  叶俊萍:好的,那我结合民法典简单的介绍一下,《民法典》1133到1144条对遗嘱有具体的规定,具体有六种遗嘱形式,

  1、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还有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就好像我刚才提到的陈女士她父母的自书遗嘱就是缺少了日期,所以导致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除了自书遗嘱,其他形式遗嘱均需要符合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要件,且民法典也对见证人的条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无、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利害关系人等。

  6、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谭淑云:有些老人家看了一些网上标题,说民法典取消了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这一条,说遗嘱的效力已经不是最有效了,是这样吗?请公证员给网友们介绍一下我们公证遗嘱?

  叶俊萍:民法典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做了修改,将遗嘱的时效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充分尊重和保护老人的意愿。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亦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对于公证遗嘱,专业性、高效性不言而喻,以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看似省去了公证费,但因为没有作为第三方的公证机构的介入,很容易引发遗嘱继承人对遗嘱有效性的争议,并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新修订的《民法典》,增加了对遗嘱可以处理的事宜,比如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等,并不是简单的说:我去世了以后,将房子给谁谁谁继承这种简单的财产分配,而是赋予了大家更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均需要有效的法律文书和严谨法律术语来支撑,普通老百姓对这些知道的不多,而且有需求也不懂如何运用,若来到公证处,把自己的需求和我们公证员说,我们会和当事人作一个完善的规划,确保其真正的意愿在其百年归老后得到有效的实施。

  谭淑云:现在确实能够看到很多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导致自己的财产未能在百年之后按照本人意愿分配的。所以说专业的事情还是应该找专业的人去做。公证员,你有无一些办理的印象深刻的公证遗嘱可以与网友分享?

  叶俊萍:在我刚执业不久,办理的一个遗嘱当时让我感触很大。一个阿姨想对继承父母的房屋立遗嘱,看过阿姨提供的继承公证书,我告知阿姨这个房屋是她和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阿姨非常困惑,说这是她前几年继承父母的房屋,怎么就和离婚二十年的前夫有关系。通过解释,她才了解到继承是从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她的父母生前无订立遗嘱,她的父母去世时,她与前夫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后来她找到多年未联系的前夫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双方约定房屋归她个人所有,阿姨才能顺利的办理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并指定给她的儿子作为个人财产,不作为他儿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位阿姨,如果选择的自书遗嘱,她会理所当然的认为房屋是她个人所有,遗嘱中会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部分无效,日后他儿子办理继承的时候可能就会变得手续很复杂了。

  谭淑云:幸好阿姨选择办理公证遗嘱,接受公证员的建议,先把财产归属理清,否则她的心愿日后不一定能实现,阿姨的心愿是房屋给儿子并作为儿子个人财产,就算儿子日后婚姻有变,儿子对房屋还是有整个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还是建议专业的事情让专业的人做,公证遗嘱虽然不再效力优先,但依然是首选。


  2. 居住权

  谭淑云:刚才公证员提到民法典新增了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新增的居住权也是老人家最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也请公证员谈谈居住权吧。

  叶俊萍:好的,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谭淑云为什么民法典会增加居住权制度,主要考虑到哪些方面的需求呢?

  叶俊萍:民法典新增居住权是为老百姓增加了一个住有所居的渠道。“相比于取得房屋所有权,居住权的取得以无偿为原则,而且相比于承租权,也没有最长20年的期限限制,使居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

  叶俊萍:主要是从四方面进行考虑的,一是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是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圈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与租赁不同,租赁必须支付租金,是租赁合同无法完全取代的。居住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更多的制度选择和制度保障。二是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是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发展的反映。随着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的发展,住房从过去由行政分配并几乎是无偿使用的状况,发展到房屋价格的上升,使有些群体出现难以解决居住问题的可能性增加。增加规定人设立居住权,解决他人居住困难,满足他人生活居住的需要。通过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人取得占有、使用住宅的用益物权,以其物权的特有方法为非所有人提供了通过法律行为比较稳定地使用他人财产的可能性,保障居住权人对房屋的独立支配权。三是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是房屋在居民财产体系中地位提高的体现。房屋是最主要的建筑物,房屋所有权是自然人最主要的财产权之一,房屋财产价值在居民个人财产体系中地位越来越高,个人所有的住宅在社会房屋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大幅上升。房屋权利的财产权化,必然形成对住宅所有权的实现方式的多元化的需求。居住权制度为有效利用房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途径,有利于发挥房屋的效用。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为住宅所有权人实现多元化需求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手段。设立居住权,是住宅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手段和途径之一。四是增加规定居住权制度是更好地满足住宅所有权人意思自由的需求。居住权制度以物权效力确认了对住宅的使用权,为住宅所有权人提供了更多的实现其对住宅自由支配意志的途径和选择。例如,住宅所有权人在其年老时,可以将其住宅出卖,同时约定住宅的受让人在该房屋上为其设定居住权,并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作为其养老金。遗嘱人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其生存的配偶设定一个居住权,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权由其子女继承,这既可以解决其生存配偶的居住问题,也可以满足遗嘱人将其遗产由其子女继承的愿望。住宅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居住权制度对其所有的住宅作出符合其意思的安排,住宅所有权人、居住权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的实现,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

  谭淑云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设立居住权呢?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叶俊萍: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采用订立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及以订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目前在我国只能通过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设立居住权。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民法典第371条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有如下规则:遗嘱设立居住权,应参照合同设立居住权,采用书面形式。据此,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不属于可以设立居住权的遗嘱形式。遗嘱中确立的居住权人如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嘱继承,继承人无须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居住权人如不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依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物权自继承发生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其包含的居住条件和要求、期限、是否有偿、居住权住宅是否可以出租等,均遵循遗嘱的内容,居住权人不得擅自违背遗嘱的规定。

  谭淑云如果当事人设立了居住权之后,是否有必要向有关房管部门登记?

  叶俊萍: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无偿设立居住权制度产生初始,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与其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设立,无偿性是居住权制度的特征之一。设立居住权一般情况下带有扶助、友善、帮助的性质。居住权需要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保险起见,是需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以保护自已的权益。

  谭淑云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买卖吗?

  叶俊萍: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比如老王拥有房屋的居住权,之后该房屋被产权人小王卖与他人,老王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可以在该房屋居住。

   这里我有一个案例:因为没有登记备案而搞得老人家焦头烂额。李阿姨与刘大伯是再婚夫妻,前年为了方便刘大伯的孙子读学区房,把2老的福利房过户到儿子名下,同时也来了公证处设定了居住权,公证员再三提醒要去办理居住权登记,但他们对法条没有理解透彻,拿了公证书后,他们2老依旧是住在这套房子,但因为觉得麻烦就左拖右拖没有去房管部门登记。去年因为新冠,刘大伯去世了,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继子也因公司破产向李阿姨提出需要卖掉房子来渡过难关,并承诺将来再买一套房子给李阿姨住,作为李阿姨对丈夫的念想,这套房子承载了她与刘大伯的太好美好的回忆了,李阿姨后悔了,如果当初不是为了省事,没有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导致自已与继子签订的居住权合同无法限制继子对房屋的任意处置。所以,如果你们设立的居住权,为了避免日后有纠纷及麻烦,是应当去登记的。

  谭淑云确实,这个案例着实替李阿姨觉得不舍,所以我们解读法条的同时,最重要是配合行动起来。那居住权还有其它要注意的地方吗?

  叶俊萍: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谭淑云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居住权登记?

  叶俊萍: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另外,居住权合同对居住权的消灭事由有约定的,合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时,当事人可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手续或请求法院确认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谭淑云:丧偶老人黄昏恋,最大障碍是子女担心老人财产尤其是房产“被骗”。有了居住权,老人可在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的同时,为“老来伴”设置居住权,保障其居住权益。又如居住权可以使“以房养老”政策有效落地,老人可将自己住宅转让给融资机构取得对价的同时,在该住宅上设置居住权,保证自己的居住权益,实现“以房养老”安享晚年的目的。


  3. 意定监护

  谭淑云:聊到老年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老龄化的程度是越来越严重,那除了立遗嘱、居住权,新增的意定监护也是一个老人权益保护的利器。公证员,我近日值班遇到一个当事人,是个老人家,他的老伴去世了,儿子女儿都在国外,不在身边,现在是他家的保姆在照顾他的。他虽然现在还耳聪目明,可毕竟也八十多岁了,担心哪天他不行了,没人帮他处理身后事。他和子女商量了,希望能把这些事情全部都委托给保姆。但他有个困惑,虽然保姆这几年照顾他很认真负责,但是毕竟他与保姆非亲非故的,怎么样才能在法律面前确保保姆对他负有监护责任呢?

  叶俊萍:民法典新设了意定监护制度,强化了事先协商的重要性,并明确了书面形式。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谭淑云:这种制度称为议定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表达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叶俊萍:像您刚才提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先与保姆签署议定监护协议,委托保姆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并在协议中具体写明保姆作为监护人的监护事项与报酬等条款,这样可以在法律层面确保老李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可以说,议定监护制度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自主意识,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他们可以选择信任的人来照顾他们的生活。

  谭淑云:我总结一下,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定明确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提前消除了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老人。意定监护适合哪些人群,可以给我们网友介绍一下吗?

  叶俊萍:好的,意定监护适合人群:

  1.想要有点法律保障的同性伴侣人群:意定监护人可以在突发意外事件时签署医疗文件,决定医疗方案,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等等;2.未婚未育,丁克家庭:考虑到父母年龄问题,可以指定兄弟姐妹或亲友作为监护人;3.孤寡老人或子女不孝老人:可以综合考虑指定信任的其他亲友作为监护人。就好像您刚才提到的老人家子女不在身边,想指定他信得过的保姆来做监护人。我之前办过的一个意定监护公证,是个老人家,他有两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多年前在黑龙江结婚,生育一个女儿,后来离婚,女儿跟了妈妈,几十年来也没联系。老人家五十多岁的时候有第二段婚姻,没有生育子女,再婚配偶带来的儿子已经成年,他与这个儿子感情很好,但是与再婚妻子却闹到离婚了。老人家的父母已经去世,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儿子也不再是他继子,亲生女儿多年未联系,也不知道联系得上吗,他找到了公证处,后来我们建议他与这个前妻的儿子签订意定监护,以后他失能失智的时候,由前妻的儿子作为他的监护人,签署医疗文件,决定医疗方案,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等等,他的财产就立有遗嘱另行处理。

  

  4、遗赠扶养协议

  谭淑云如果老人家没有配偶,没有子女,还有没有一种让老人家的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又可以让愿意照顾自已的人受益的公证呢?

  最近就是有一个赵老先生过来了解情况:赵先生年近八旬,未婚,也没有收养过子女,一直独自生活。最近,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告知已患癌症。赵老先生虽然性格开朗,能正视自己病情,但已感到体力不支,生活自理困难,经和亲朋好友商量,侄子小赵愿意承担扶养之责。赵老先生与小赵初步商定:赵老先生去世前,由小赵负责衣食住行、住院治疗等费用,赵老先生去世后,丧葬等费用也由小赵负责,赵老先生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小赵。公证员,这种情况应该做何种公证?

  叶俊萍:赵老先生和小赵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写清楚,小赵只要按协议约定条款履行了义务,赵老先生遗赠给他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果小赵不按协议尽义务,就得不到赵老先生的财产,赵老先生可以提出终止协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就包括住院治疗、丧葬规格,以及其他亲属不能提无理要求等协议内容来签订,并办理公证。

  谭淑云遗嘱扶养协议对老人家来说也是非常适用的,公证员帮我们解读下这一法条吧。

  叶俊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在被扶养人去世后,享有获得其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经公证后,为保护被扶养人(遗赠人)、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协议依法履行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外,上面案子里的赵先生还可以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附义务的遗嘱公证,明确小赵应履行合理的义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小赵不履行义务,将不能享有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谭淑云: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加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势在必行。今天我们从意定监护制度、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探讨了公证在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中的价值与实际操作。网友们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可以尝试通过公证的方式解决,如果有公证方面的需要,也欢迎各位通过现场咨询、电话咨询或者线上咨询的方式提出,我们将尽快为各位答疑解惑。我们的联系方式是:13632348149、13711209960。

  叶俊萍:大家可以通过关注广州公证处微信服务号、订阅号申请办理业务或咨询,实现公证业务“指尖办”。广州公证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条龙、一站式、一体化”特色服务,实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无缝对接,在广州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同时申请不动产登记,市民一次性办好新房产证。

  谭淑云:广州公证处同广州公安刑警部门共同推出“一件事套餐”服务联办窗口,市民只要到广州公证处就可以同时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和公证书及其外文翻译,真正意义上实现“只进一家门,办好两家事”“最多跑一次”。希望网上的各位听众,能够喜欢今天的节目,欢迎各位留言和提出意见建议。那今天的节目暂告一段落。

  叶俊萍:谢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