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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对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依法审批外出案例

2022-10-31 17:24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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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王某,男,1983年7月出生,户籍地为河北省辛集市,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18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2018年7月24日,王某到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报到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理由

  2020年6月1日,受委托的司法所接到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想外出前往广东省梅州市的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耐心细心的谈心谈话,了解到,王某和合伙人在广州经营的某品牌牛蛙店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年初到现在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了扩大门店挽回损失,在疫情逐渐好转的形势下,准备在梅州市万达广场再开一家分店,王某作为品牌创始人及法人代表需前往梅州市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二)依法依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

  2020年6月2日,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要求,王某提交了于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9日前往广东省梅州市的外出申请,以及有关材料。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起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广州市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复产复商复市的有关要求,结合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中的良好表现,受委托的司法所决定拟同意王某的外出申请,连同王某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审批。

  2020年6月2日,黄埔区司法局审核王某的有关材料后,依法批准王某的外出申请。

  (三)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监督管理

  2020年6月3日,受委托的司法所向王某送达了关于外出的《社区矫正事项审批告知书》,告知王某外出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其保持手机畅通,及时汇报位置信息,严格落实外出期间疫情防控措施,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事情办理进度及身体情况。

  2020年6月4日,王某到达梅州万达广场后,及时发送了与当地地标性建筑的合影及实时位置。在王某外出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通过微信视频、微信共享定位等方式进行检查抽查,确保王某没有前往申请外出地点以外的地方。

  2020年6月8日晚,王某返回广州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销假。

  2020年6月9日上午,王某到司法所当面销假,并提交了有关票据。

  (三)依法同意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效果

  依法批准王某的外出申请后,王某顺利地办理了相关手续,其梅州分店也正常开业了,王某非常感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解、帮助,他表示自己一定会诚信经营,努力回报社会,也会牢记教训,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绪,做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2020年7月19日,王某社区矫正期满,司法所为其举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受委托的司法所通过依法审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既鼓励引导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创业就业解决困难,也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注解】

  一、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二、启示

  一是要严格把关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不发生脱管及重新违法犯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