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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被撤销缓刑

2021-02-22 11:29
来源:广东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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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曹某(化名),男,197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5年4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2015年6月12日,曹某到福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科报到。

  【服刑人员撤销缓刑的事实认定情况】

  (一)自2015年5月收到法律文书后,福田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对曹某及其居所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曹某有多年的吸毒史并已成瘾,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习惯无所事事的生活,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督促,经调查,司法所将其列为严格管理对象。2015年10月,司法所利用短信和电话方式通知曹某参加福田区司法局组织的两场教育学习,曹某不回短信、不接电话,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通知不予理会。福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通知曹某到办公场所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对其教育监督力度,责令其到司法所和司法局进行谈话,并给予其第一次警告处分。

  (二)2017年5月期间,曹某违反外出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深圳市,其不仅私自拆卸佩戴的电子手环监控设备,导致工作人员无法对其进行定位监控,而且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笔录时仍不能如实汇报其离深期间的所作所为,福田区司法局据此于6月12日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分。福田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严加管理,定时上户家访,同时对家属进行教育,要求其履行监护责任。

  (三)为查清曹某2017年5月违规离深期间行踪去向,福田区司法局通过调查获悉,曹某在韶关市乐昌市被查,经尿液检查结果呈冰毒阳性,被乐昌市公安局于5月11日处以行政拘留15日和社区戒毒处罚,并获取了有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福田区司法局于7月11日将曹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密切关注其生活、家庭、社会交往等动态,并于7月19日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分。

  (四)鉴于社区服刑人员曹某三次被给予警告处分的事实,福田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多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批评教育和谈话,但均未有效果,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形。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所及时收集整理曹某撤销情形的证据、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副本等材料,由福田区司法局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专题讨论研究,2017年7月24日,福田区司法局依法对曹某向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专题讨论记录》《日常表现情况》《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原判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等证据材料。

  (二)2017年8月15日,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曹某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福田区司法局提请对曹某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福田区司法局对曹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对曹某建议撤销缓刑的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福田区司法局收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依法传唤曹某到社区派出所进行讯问并笔录,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福田区看守所。

  (二)对曹某实施收监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随同福田区司法局到社区派出所和福田区看守所监督相关执法情况。

  (三)福田区司法局以曹某被撤销案件对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多次教育,但依然不接受社区矫正,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将其进行收监实乃其咎由自取。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对有不良嗜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严格管控,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动态,若社区服刑人员有违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情形,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确保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程序,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