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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钱编造亲戚是公安领导

2017-12-14 20:29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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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通讯员 许胜君

    出生于2000年7月的李某,两岁多的时候父亲意外死亡,后来母亲改嫁,他跟随爷爷奶奶长大。上学后,他学习成绩不错,与老师同学关系也不错,初三时还是校学生会主席。但是,由于疏于管教,自控能力差,迷恋网络小说,学业逐渐荒废,养成了谎话连篇的毛病。初中毕业后,李某没有继续升学,而是开始“混社会”,很快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

    2016年2月,李某来到“三哥”李苏强(化名)家中,向他借了4000元钱,并很快挥霍一空。看到59岁的“三哥”轻易就上当了,李某开始精心设计更大的骗局。

    2016年3月,李某编造他被人在城区打了,某市公安局某副局长是他姨夫,已经帮他摆平这件事,自己能够得到一笔高达91.3万元的赔偿。随后,他办理了两个手机号码,以公安局某副局长的身份数次给“三哥”李苏强打电话,既让对方相信这一亲戚关系,又以消除李某违法档案、协调司法机关等名目,指令李苏强“借”给李某钱款,并许高额利息。

    为更加逼真,李某还伪造了某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告知书,让李苏强更加深信不疑。实在想不到更好的借口时,李某又编造其副局长姨夫受到纪委调查,需要10万元摆平,许诺等他的赔偿款一到位,立即归还所有欠款。

    为使这些款项迅速转入自己手中,李某又采取借用他人银行卡等形式,诱骗李苏强多次转账或给付现金。2016年7月17日之前,未满16周岁的李某已经骗取被害人李苏强9.5万元,之后又骗取27.62万元。

    2016年12月,李苏强感觉上当,将李某扭送至派出所报案。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犯罪事实。

    经查,自2016年2月至12月,李某累计骗取被害人李苏强37.1万元。近日,经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熟人亲属的不正当诱惑也要谨慎

    ■以案释法

    承办检察官庭后表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对于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从小沾染了撒谎骗人、好逸恶劳的恶习,编造种种借口,骗取被害人信任,将钱财据为己有供自己挥霍,且在年满十六周岁后仍然实施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面对他人包括熟人、亲属种种非正常的利益诱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正确分析辨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防止“馅饼”变“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