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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覃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覃刚,执业证号:14401200410651773。经查,覃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 ,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覃刚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穗司行罚[2017]1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17-01-17
附法律、规章条文: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