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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017-03-10 10:19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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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1200110231552。经查,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及有关规章的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穗司行罚[2017]2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17-03-10




 《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