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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0-05-08 15:16
来源: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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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01201511432466。经查,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在未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情况下接受委托提供代理服务、收取费用后不向委托人出具发票,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警告行政处罚。(处罚文号:穗律罚〔2020〕1号)。

  广州市司法局

  202056

  附法律条文:

  《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