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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常见问题答疑

2018-02-07 11:04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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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刑条件是怎样的?

答: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予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减刑。

被判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或退赃、退赔的罪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无论其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应如实申报,拒不申报或有证据证明不如实申报的,视为故意隐瞒财产以逃避执行、履行,不具有悔改表现,一般不予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除外,但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

2、有期徒刑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刑法》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案件,监狱应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前,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3、“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哪几种情形?

答: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的罪错,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全面审查,综合评判,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确属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罪犯,应视为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

4、关于减刑间隔期有什么要求?

答:提请减刑间隔时间:(一)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九个月以上;

(二)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一年以上;

(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一年六个月以上;

(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自上次裁定减刑之日起,至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二年以上。

上次被裁定减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自上次裁定刑之日起,至提请减刑的间隔时间应在二年以上。

对考核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经减刑后余刑已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服满余刑二分之一以上,可不受上述提请减刑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

5、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8年,减刑条件中的“确有悔改表现”如何认定?

答:根据我省《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余刑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获得十二次嘉奖的,方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6、以前因严重违纪受到禁闭处理,对两次减刑的间隔期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我省《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因为严重违纪行为受行政处罚,延长减刑间隔期,受禁闭的延长六个月以上。

7、判处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什么时候可以第一次减刑?

答:根据我省《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判刑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另外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累犯,毒品再犯,三次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或罪名在四个以上的罪犯,以及假释考验期间触犯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被收监执行罪犯的减刑,应从严掌握。符合减刑条件的,提请减刑起始时间及间隔时间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延长六个月以上,每次减刑时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对服刑期间因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刑罚执行机关处罚的罪犯,提请减刑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应相应延长:受警告的,提请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延长二个月以上;受记过的,延长三个月以上;受禁闭的,延长六个月以上。

8、我省《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定罪犯可以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罪犯提请假释,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

(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对罪犯提请假释时,应全面评估并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前款规定的,可以假释。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但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二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9、有哪些罪名不适用假释?

答: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犯罪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依法减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以假释,但应从严掌握。

10、假释的考验期限?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1、什么是假释的撤销?

答:假释的撤销,是指获得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被查出前罪宣判前有漏罪没有宣判,或者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被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刑罚的执法活动。

《刑法》规定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撤销假释:

1.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的性质和形式,也无论所犯罪行会被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
       2.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所犯新罪,如果发现的新罪是在追诉时效内的,也要撤销假释。
       3.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在前罪判决之后没有判决的漏罪,并且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不论其漏罪的性质,应判何种刑罚,都要撤销假释。
       4.获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下列规定之一,撤销假释: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监督机关批准。

12、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8年,是否能假释,有什么依据?

答: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犯罪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或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依法减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13、哪些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答: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笫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4、什么人可以作为罪犯保外就医的保证人?

答: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着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隹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