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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12-17 15:16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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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司规〔2020〕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7月10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本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核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核意见。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3月至5月集中进行。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其执业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考核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年度考核对象为本行政区域登记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九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保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情况。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和参加培训的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结构变化,受行政、行业奖惩和清退注销等情况;接收和管理实习人员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的行为;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投诉和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服务质量、业务收入情况;新业务拓展情况;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主要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制定、合伙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统一收结案审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情况;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留存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人员签订合同,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依法纳税情况。

(六)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的情况;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

(五)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六)奖惩情况;

(七)遵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八)办理各类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情况;

(九)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对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考核其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纪律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年度管理和执业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4.依法纳税。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不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本所章程、工作制度等规定对本所人员的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放任、纵容、袒护本所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致使无法按规定正常执业的;

3.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整改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法定要求的;

5.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四个等次,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思想政治素质好;

 2.业务精通,业绩突出;

3.服务意识强,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勤勉尽责,获得当事人好评;

4.积极参加公共法律服务和其他公益性社会服务,社会形象好;

5.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依法、诚信、规范执业,未因执业事由受到有效投诉,或者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3.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承担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工作任务;

4.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公共法律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批评、教育,或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但情节较轻且已按要求改正的;

2.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当事人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查实并限期整改,未作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

2.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参加年度考核,应当填报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填报广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通过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提交本条前款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评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考核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报送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初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退回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考核等次确定后,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当地报刊或本单位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及期满后7日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在公示期内对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分别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专用章,并在“考核结果”栏上标注考核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年度考核”专用章格式由广东省司法厅统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违规正在接受调查,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调查结束或者处罚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年度考核因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经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基层法律工作者被评为不称职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予以警示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镇街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引导鼓励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镇街法律服务团成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告。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提交年度考核材料;逾期仍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处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应当责令其整改,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经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总结情况报广东省司法厅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