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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0-06-05 10:30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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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司办〔2020〕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地及时合理制定或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根据《司法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9〕27号)要求,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补贴,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不含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所属单位的费用。

二、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法律援助补贴范围包括: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再审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刑事申诉、申请抗诉或法律监督案件;

(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代拟法律文书;

(八)法律咨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法律援助补贴范围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按件计算,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第(六)项一般按工作日计算,承办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的可按件计算;第(八)项按工作日计算。

四、法律援助补贴由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应当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基本劳务费用两部分构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类型、案件所处阶段和跨区域情形等因素确定。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直接费用,包含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差旅费中包含的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予以测算。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各地测算直接费用时,可参考《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

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并乘以不低于1.1倍的系数;各法律援助事项的服务天数,各地可在参考天数(见附件)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

五、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翻译、公证、鉴定和专家服务等所产生的费用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六、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或同类法律援助事项涉及二个和二个以上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受援人的,可以单个事项为基数,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支付适当金额的补贴。

七、法律援助事项应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地点(包括羁押地点、服刑地点、监视居住地等)、办案机关(公安、检察、法院、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地点、调查取证地点、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单位所在地等不同,分为本地案件和包括跨省、跨市、跨县(市、区)在内的跨区域案件,并执行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八、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并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补贴可减半支付或按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量确定的金额支付。

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理时间长、路途较远等情形,导致办案成本明显超过基础补贴标准的,经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认定为疑难复杂事项并增加支付补贴。

具有受援人人数特别多、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众多、案件特别重大、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办理时间特别长、路途特别遥远等特征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可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专门的办案费用拨付、支出和补贴方案。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确保相关经费保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十、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服务标准。逐步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十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十二、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全面及时公开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司发通〔2019〕27号文和本通知,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十四、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其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十五、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法律援助事项服务参考天数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法律援助事项服务参考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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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ft.gd.gov.cn/sfw/gov_gk/zcwj/content/post_2999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