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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80K/2020-00283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2-09
名称: 关于《广州市司法局 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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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司法局 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0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http://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7005159.html

  【音频】

关于《广州市司法局 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

  【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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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监督工作,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司法局 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和《广州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府法〔2016〕23号)有关规定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中共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穗府法公〔2016〕11号),明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含其下属单位、机构)之外的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明确要求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018年12月30日,经中央编委备案通过、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复《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019年1月9日,中共广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落实党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和省委关于深化市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学习方案,对全市深化机构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推动落实,这标志着广州市机构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2019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提出“推进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广州市司法局会同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穗府法公〔2016〕11号)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司法局 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主要内容

  (一)主体清单范围

  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清单共列入70个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政府系统有关单位,包括市政府及其37个市政府工作部门、2个合署办公机构、10个加挂(保留)牌子的机关,合计50个单位。

  2.在党委系统有关机关加挂牌子的机构,合计7个单位。

  3.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合计9个单位。

  4.实行双重管理的其他单位,合计2个单位。

  5.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2个。

  (二)相应工作要求

  在公布主体清单的同时,明确各制定主体要遵循的工作要求:

  1.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2.《广州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经市政府确定后适时对名单进行调整公布。

  3.各区司法局也应会同区委机构编制部门开展本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经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