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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80K/2020-0021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9-04
名称: 《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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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http://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6529039.html

  【音频】

《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解读


  【图解】

《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jpg

  【文字版解读】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七部门共同制定了《广州市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以下简称“双免清单”)。主要情况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本“双免清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在广州市各有关市场领域建立纠错容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州市各有关市场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各有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5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主要内容

  本“双免清单”合计梳理免处罚免强制事项151项,涵盖计量、价格、广告、商标、商事登记、电子商务、特许经营、燃气、能源、建筑废弃物排放、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并对相应的裁量情节进行了明确。根据事项的具体特点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113项。

  第二类是根据各有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后可以不予处罚的事项,共27项。

  第三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共10项。

  第四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事项,共1项。

  三、对清单所列事项免处罚、免强制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

  “双免清单”中有关事项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处罚或者免强制,免处罚免强制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法定条件。

  四、并非只有清单所列事项才可免处罚或者免强制

  在梳理具体可以免处罚或者免强制的事项基础上,“双免清单”规定,对于其他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强制情形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采取行政强制。

  五、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对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是有关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体现的是其监管方式的转变,其目的在于优化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有关执法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仍需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处罚、免强制的情形,依法规范作出免处罚、免强制的决定。“双免清单”同时要求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核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践行“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