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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007483180K/2020-0012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5-15
名称: 《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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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15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http://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5831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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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版解读】

  近日,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以下简称《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出台《免处罚免强制清单》,是广州市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制定目的主要是建立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纠错容错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道路运输、公路路政、航道管理和交通领域建设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23部。

  二、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

  对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强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三、《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主要内容

  《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清单共有免处罚事项75项,涵盖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巡游出租车营运、网约车营运、公路路政、城市道路路政、航道管理、公路建设工程等领域。如: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但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并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清单。清单共有免强制事项3项。如: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驾驶人员没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但属于运输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等事项所需的油漆、专用气体等单位重量在5kg或5L以下,总数不超过5个单位的情形,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对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予以扣押。三是明确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情形,即属于首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逾期履行1个月内主动缴纳罚款。

  四、对清单所列事项免处罚、免强制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

  清单中的免处罚、免强制事项的轻微情节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细化,但并非只要符合对应的轻微情节都一律免处罚或者免强制,免处罚免强制事项除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外,还需要满足“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法定条件。

  五、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不等于将违法行为“合法化”

  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执法裁量权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减少监管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释放市场活力,并不改变行为的违法性质。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交通主管部门对于清单所列事项也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仍需对相关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核实是否属于可以免处罚、免强制的情形,并依法规范作出免处罚、免强制的决定。《免处罚免强制清单》同时要求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